自動駕駛運輸安全指南征求意見:500萬元三者險配安全員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客運、貨運等活動,將迎來系統性規範。8月8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在系統梳理總結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范運營情況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從車輛、人員、運輸經營者,到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該《徵求意見稿》均做出了明確要求。
8月1日,在深圳前海,一名乘客體驗乘坐小馬智行自動駕駛汽車。新華社記者梁旭攝
《徵求意見稿》的適用範圍主要針對道路客運、貨運等,包括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針對的車輛為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值得指出的是,根據此前發布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中國汽車駕駛自動化共劃分為0-5級,上述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分別對應我們日常所說的3、4、5級自動駕駛。
在不同類型的使用場景上,《徵求意見稿》給予了明確的導向,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徵求意見稿》表示,對於運營車輛,除依法辦理註冊登記、取得相關運營資質等要求外,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於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人員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安全問題一直是自動駕駛的核心議題之一,本次《徵求意見稿》對安全保障從安全生產管理、運輸安全保障、車輛動態監控、運行狀態信息管理、應急處置五大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運輸安全保障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在車輛動態監控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運輸經營者應對車輛運行區域、運行線路、運行狀況進行監控管理,及時提醒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在運行狀態信息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車輛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後至少3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最後,《徵求意見稿》在監督管理方面提出了日常監督、問題整改、信息反饋三方面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經營者也將被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