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10項商品和服務不得在直播營銷
今日,據上海市場監管消息,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製定發布省級層面首個關於網絡直播營銷的指引—— 《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指引》針對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存在的突破倫理底線、刷單炒信、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消費者維權難、“最低價協議”強制條款等突出問題,歸納梳理了現有網絡直播營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明確了直播營銷平台、平台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主播服務機構等市場經營主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責任義務。
同時列明了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服務)的10項負面清單,包括: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務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指出,直播營銷活動收取“坑位費”和佣金的,應當規範合理,不得虛構“全網最低價”“歷史最低價”作為直播賣點。
要求開展直播營銷活動不得無依據隨意冠以“嬰幼兒專用”“兒童專用”等標識進行差別化宣傳和高價銷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的商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