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內首部智能網聯汽車立法發布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公告》指出,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准入登記、上路行駛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是國內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
《條例》賦予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新興領域的先行先試權。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領域有著較為雄厚的技術基礎,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擁有一批優秀企業,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具有較強的產業基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在智能網聯汽車這一新興領域率先探索立法,將有力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從而有效帶動電子信息、人工智能、工業製造等相關產業進一步轉型升級。
制定《條例》是保障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在飛速發展,但是擁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不同於人工操控的傳統汽車,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全球已有17個國家製定出台專門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掃清法律障礙。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認定規則不明、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委發布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發改產業〔2020〕202號)也明確要求構建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體系。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立法先行先試,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將有效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制定《条例》是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据公安部统计,94%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规行驶、错误判断路况、酒驾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拥堵也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相较于传统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能够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因素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从而大幅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显著节约人力资源,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避免拥堵,降低污染;能够更加便利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出行,在塑造产业生态、推动国家创新、提高交通安全、实现节能减排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将有力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准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
(一)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
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依賴於感知的輸入、計算模型以及道路場景數據,需要通過大量的道路測試來不斷訓練自動駕駛的場景遍歷性。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可以驗證車輛在限定區域範圍內的實際運行能力和人機交互能力,還可以提升公眾對於自動駕駛技術的認知度和信賴感,為即將到來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規模化應用奠定基礎,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迭代升級過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驟。2021年7月,國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在2018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基礎上,聯合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作出了詳盡細緻的規定,並於當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2018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公開發布後,深圳即時出台了具體實施細則,目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開放區域、開放里程及牌照發放數量都位居全國前列。結合國家最新政策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在盡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為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活動提供便利,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一是規定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二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且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三是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台,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二)准入和登記
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則無法銷售、無法註冊登記、無法正式上路行駛。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於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要像傳統機動車產品一樣上市銷售,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是無法迴避的重要前提。2017年,國家工信部、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提出要製定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產品的約269個標準。2021年3月16日,國家工信部發布《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標準工作要點》,提出要加強電動汽車、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等重點領域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2021年4月7日,國家工信部發布《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指南(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鑑於目前大量涉及整車智能自動駕駛方面的標準尚處於預研階段,為了完成國家賦予的在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方面先行先試的戰略任務,《條例》規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程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製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並通過相關標准信息平台向社會公佈。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未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禁止在深圳市銷售、登記。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對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設置適用範圍、應用場景等限制。
(三)使用管理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既要保障行车安全又要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进而使广大群众接受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一是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二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三是强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售后服务责任,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四)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是指通過車與路、車與車的無線信息交互共享,實現車輛與路側基礎設施之間、車輛與車輛之間協同控制的相關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與人工操控的傳統汽車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其自動駕駛系統是通過對道路設施、其他車輛、天氣狀況等數據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預判,自動實現對車輛的智能化操控。所以,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有賴於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和發展。結合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智能網聯汽車通行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智能網聯汽車通用的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因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需要,可以向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根據國家提出的建設智能汽車大數據云控基礎平台的遠景目標,《條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車路雲一體化監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當具備將車載設備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和按照監管要求上傳運行安全相關數據的能力。
(五)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
智能網聯汽車作為移動的計算設備,不但能採集到各類交通參與人的個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為等大量數據,還能採集到途徑地的地理信息等數據。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鑑於數據對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視車聯網環境下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並予以專門規範。我國也高度重視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中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要“構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在車聯網環境下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的經驗,《條例》專門設置“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一章,對智能網聯汽車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範:一是規定市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風險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規定市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相關政府部門製定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三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檢測認證,依法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四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並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未經批准,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五是規定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六)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事關各方利益,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智能網聯汽車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的情況下,有必要結合智能網聯汽車的特點進一步明確相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條例》參照現行法律法規的的規定,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按照責任主體及其行為模式,將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分別規定,對於上位法無法直接適用的情形,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的原則,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一定程度的創新。主要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七)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專門設立了“法律責任”一章,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一是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本市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的行為,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違法主體處以罰款。二是針對擅自銷售未經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行為,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產品,並對銷售者處以罰款。三是對於在申請准入時弄虛作假的,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同一主體的准入申請,而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產品准入的,則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警告和罰款,相應不再受理同一主體准入申請的年限也長達三年,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四是對於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未建立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機制的,規定首先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則處以罰款。五是對於未經許可非法營運、未依法保護網絡和數據信息安全的,規定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編譯/汽車之家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