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App拉人頭構成人員鏈金錢鏈難逃傳銷之嫌
看新聞賺現金、刷視頻拿紅包,甚至走路、睡覺都有人給你“發福利”……人們不禁感嘆,在互聯網時代,賺錢竟已變得如此容易?近年來,各類“賺錢”App層出不窮,吸引無數民眾下載。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網絡與數據研究中心主任張韜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類App大多采用“拉人頭”的營銷手段,平台要嚴格明晰營銷與傳銷的界限,避免越界。
“賺錢”App“拉人頭”成固定套路
年輕的寶媽韓迪在空閒時喜歡刷刷短視頻,一次某短視頻平台彈出的一則“看視頻就能輕鬆賺大錢”的廣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過鏈接,她下載了該款軟件。
“刷一條視頻會給相應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兌換1元人民幣,完成每日簽到也會額外獲得現金獎勵。”因為該軟件沒有提現限制,因此韓迪在下載後便順利提現了簽到得來的1元錢,此後系統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過“拉人頭”的方式賺更多錢。
“首次邀請當日必得35元”的宣傳讓心動的韓迪將下載鏈接發給了朋友,在朋友用她發送的鏈接下載軟件後,軟件顯示錢已到賬,系統提醒仍可繼續邀請好友下載,不斷擴充資金,但在成功邀請3位好友後,韓迪在此後又陸續邀請了5位新人註冊,但軟件均顯示邀請失敗,沒有再發放相應獎勵。
使用軟件後,韓迪也發現如果不靠“拉人頭”,單靠刷視頻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現有固定檔位,除最低的一檔是0.3元外,其餘檔位最低也要15元,金額不夠就無法提現,只能去挖新用戶,賺取“人頭費”。
與韓迪相比,在北京從事個體生意的李博不但沒從一款同樣號稱“刷視頻賺錢”的App中賺到錢,反而還“搭了錢”。他使用的這款App通過刷視頻獲取代幣來兌換現金,但代幣兌現,平台要扣不少手續費,解決方案有兩個,一是通過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獲取代幣越多,提現手續費也會相應降低;二是通過充值購買一定數量代幣,以解鎖一些高等級任務,獲取更多代幣。但在充值後,李博發現作任務依舊收益甚微,堅持一個月的收益還不及充值費用。
當前在手機應用市場中,打著“賺錢”噱頭的App不在少數,且覆蓋領域很廣。記者下載幾款軟件後發現,此類軟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都會插入其他同類型軟件廣告,並以紅包圖標或“點擊賺錢”等字樣吸引用戶下載。
構成“人員鏈”“金錢鏈”恐涉嫌傳銷
每款“賺錢”軟件幾乎都在宣稱無套路,但記者實測後發現,除了在提現環節困難重重外,這類軟件一個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頭”,用戶要想獲得高收益,必須拉更多人“入夥”。
事實上,“拉人頭”的方式並非“賺錢”類App獨有,當前很多軟件都有所謂的“拉新”優惠手段來提高下載量和流量。
“根據2005年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中關於傳銷的定義,’拉人頭’行為屬於傳銷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張韜提醒,在App“拉人頭”行為愈加頻繁的當下,應警惕其滑向傳銷違法行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傳銷被相關部門調查,如何區分哪些是正常的營銷手段,哪些涉嫌傳銷?
張韜指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基於這一定義,張韜認為,如果在App營銷過程中,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成員發展下級成員,並根據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級成員人數給予經濟獎勵,則可能構成傳銷。比如,某些App鼓勵用戶發展下線,在給予紅包返現獎勵的同時又把用戶分成一星達人、二星達人、三星達人等級別,等級與發展下線人數成正比,每級有高低不等的分成獎勵,便可能涉嫌構成傳銷。
此外,如果在App營銷過程中收取所謂入門費,比如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為條件來取得加入資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構成傳銷。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進一步指出,App“拉人頭”行為是否構成傳銷要看是否構成了“人員鏈”和“金錢鏈”。具體而言,“人員鏈”就是通過發展下線,使得老用戶、新用戶之間構成上下層級,組成上下線的人際網絡;“金錢鏈”則是以參加者本人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每一級都可以從下一級加入的會員費或其他費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對於App“拉人頭”的營銷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認定為傳銷,而是應結合用戶發展模式和規則、給予經濟獎勵的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規則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朱巍曾研究過一些以“拉人頭”作為營銷手段的軟件,發現這類軟件大多沒有對人員層級進行劃分,只是用紅包、返現等手段鼓勵用戶不斷推薦新用戶註冊使用,雖然往往會在提現環節設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騙誤導用戶的行為,但單就此類“拉人頭”的行為來說,並不屬於傳銷範疇。
需強化應用程序平台審查義務
某App以秒殺商品、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虛假商品交易為名,通過返還收益金、獎勵購物金、補貼金等形式,發展區域經理、區域總監,誘使會員不斷“拉人頭”發展下線以獲取收益、賺取差價,不斷擴大資金交易鏈;某App通過要求會員向其上線購買“歡樂豆”,再用“歡樂豆”在App內搶購平台推出的虛假商品訂單,加價後向下級會員轉賣以獲取差價,通過虛假訂單在會員間逐級流轉獲利……近年來,相關部門公佈了多起利用App進行網絡傳銷的案例。
在趙占領看來,相比傳統的線下傳銷,披著“互聯網+”外衣的線上傳銷模式層出不窮,隱蔽性更強,涉及人數更多,金額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驅使之下,民眾缺乏甄別能力,容易“中招”。這就需要網信、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大對此類行為的監管力度,形成監管合力,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提高民眾意識。同時應考慮發布相關規範,對App“拉人頭”的營銷手段進行規制,防止越界。
張韜對此表示認同,他補充指出,現有法律對傳銷行為的種類進行了規定,但未對具體判斷的標準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不明確的違法標準也會助長經營者的投機主義行為,建議應針對新形態的網絡傳銷類型,規定傳銷行為的具體判斷標準。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頭’發展下線而涉嫌網絡傳銷被查處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過’改頭換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現。”張韜認為,這與現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中對應用程序平台的審查義務要求不高有關。
“應在法律法規中著重強化應用程序平台的義務。”張韜指出,2022年1月發布的《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大大強化了應用程序平台的審查義務,要求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及時發現防範應用程序違法違規行為。可考慮將利用應用程序進行傳銷作為應用程序平台應當及時發現防範的違法行為之一來進行強調。同時,應引導應用程序平台對採取類似“拉人頭”營銷模式的應用程序進行特別監督,在平台對其風險進行警示和標識,一旦發現其營銷“失控”演變為傳銷時,應當及時採取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