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2.4億罰款、終身禁入賈躍亭“翻”案被否
樂視網十年財務造假,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被罰2.4億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針對上述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賈躍亭提起行政復議,最終被否。證監會4月15日披露了對賈躍亭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於去年8月作出。
證監會稱,對申請人(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決定維持此前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決定書顯示,賈躍亭复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主要理由有四,包括:本案對已過處罰時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處罰,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本案認定樂視網關於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
證監會在回復中認為,樂視網IPO申請文件、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處罰時效。同時,本案認定樂視網關於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事實清楚、依據充分。
證監會提到,樂視網出於營造較好經營業績的故意,將虛假財務數據以公告形式連續對外披露,構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因此,樂視網自2007年至2016年連續實施財務造假並將含有虛假財務數據的IPO文件及年度報告連續對外披露,構成連續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從在案證據來看,賈躍亭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還作為實際控制人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進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監會稱,基於事實情況,本案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
此前,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認定了樂視網及相關責任人存在五方面違法事實:
一是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針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是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賈躍亭、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賈躍亭罰款90萬元。
二是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處以30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合計罰款2.403億元。
此外,賈躍亭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