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對賈躍亭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證監會發布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對申請人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賈躍亭)
申請人:賈躍亭
住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
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或本會)申請行政復議。本會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認定:一是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
樂視網上述連續10年虛增業績的行為致使其報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說明書、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申請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全面負責樂視網工作,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文件、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時任財務總監楊麗杰,直接組織實施了有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文件、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二人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申請人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17年4月17日,樂視網以“增資款”名義轉給全資子公司重慶樂視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樂視小貸)2.1億元,樂視小貸收到上述2.1億元後,立即以貸款名義分7筆每筆3000萬元將資金轉給7家樂視網關聯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資金後,當天便將資金全部轉給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控股)。上述貸款構成關聯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0.2.4條“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的規定,上述事項是應當經樂視網董事會審議並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但樂視網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申請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未披露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2016年2月,樂視網對樂視控股在樂視雲計算機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回購義務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金額為10億元,至2019年可能承擔的最大回購金額為17.5億元,佔最近一期(2014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9.92%(最大回購金額佔比52.35%)。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致新)系樂視網2012年至2017年並表子公司。2016年12月,樂視致新對其關聯公司對外應付貨款和存貨採購共計5208.37萬美元提供擔保,金額折合人民幣3.47億元,佔樂視網最近一期(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9.10%。2015年4月、2016年4月樂視網對樂視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A+輪、B輪融資的投資者承擔回購義務,分別涉及回購金額10.2億元和103.95億元,分別佔最近一期(2014年、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30%和272.48%。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上述三項均屬應及時披露的事項,但樂視網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報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的申請人參與上述對外擔保有關事項,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申請人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申請人僅短暫將部分減持資金借給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關借款,違背減持及借款承諾。樂視網發布的《關於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專項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履行情況與實際不符,存在虛假記載,賈某芳實際履行承諾情況未在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項下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的申請人違反承諾,直接指使相關人員抽回自己及賈某芳借款,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相關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申請人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2015年5月25日,樂視網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2015年8月31日,樂視網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調整事項。2015年9月23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並獲無條件通過。2016年5月19日,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核准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复》(證監許可〔2016〕1089 號),2016年5月25日樂視網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延長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2016年8月8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上市。樂視網本次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數據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據前述關於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
樂視網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的申請人、財務總監楊麗杰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前述關於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申請人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財務造假事項,導致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申報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財務數據存在嚴重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被申請人決定:
一是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申請人、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申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申請人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申請人罰款90萬元。
二是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申請人處以30萬元罰款。申請人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合計罰款240,300,000元。
此外,申請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以下簡稱《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對申請人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主要理由為:1.本案對已過處罰時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處罰,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本案不應在認定樂視網IPO階段的欺詐發行行為已過處罰時效而不應被處罰的情況下,又以被欺詐發行行為吸收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為由,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過處罰時效而進行處罰。本案認定樂視網2010年至2016年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屬於連續犯,且具有繼續性特點,該認定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2.本案認定樂視網關於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該項認定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賈某芳借款承諾事項不屬於樂視網的法定披露事項,樂視網未予披露不構成重大遺漏。借款承諾事項不具有重大性,不會對投資者造成誤導。3.本案認定申請人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欺詐發行行為。該認定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沒有利用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欺詐發行的行為。本案認定申請人超出董事長的職權範圍和履職程序,利用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力指使相關交易行為,構成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沒有具體區分利用董事長職權實施的行為和利用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力指使實施的行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以利益關聯度為連接點認定申請人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欺詐發行行為,依據不足。4.綜合考慮樂視網曾經的歷史貢獻、核心團隊為解決既有問題作出的努力和展示出的誠意,請求不將本案移送刑事,給申請人機會,力爭減輕對廣大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被申請人答复認為:1.樂視網IPO相關申請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處罰時效。財務造假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是信息披露違法的實質內容,信息披露是其對資本市場產生危害的表現方式,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存在信息披露違法,則必然存在具體的涉案事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非申請人所理解的僅僅是審核、公告的行為。樂視網出於營造較好經營業績的故意,將財務造假的虛假財務數據通過公告形式連續對外披露,構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因此,財務造假的故意與信息披露違法故意本質是一個故意,並非可以割裂看待。基於這樣的故意,樂視網自2007年至2016年連續實施財務造假並將含有虛假財務數據的IPO文件及年度報告連續對外披露,構成連續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均未超過處罰時效。IPO欺詐發行因超過處罰時效不再被處罰,並不代表著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存在。樂視網IPO階段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超過處罰時效,相關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本案認定樂視網關於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樂視網在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均披露申請人“遵守了所做的承諾”,未披露賈某芳履行承諾情況,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申請人、賈某芳披露的公開承諾是將減持資金無償借給上市公司60個月(後變更為120個月),但事實上是相關減持資金短暫借給樂視網後均被抽回。從賈某芳承諾借款的資金量和時間看,該承諾內容具有重大性,在樂視網上述專門的披露項下沒有披露,構成重大遺漏。3.本案關於申請人指使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券法》關於指使的規定,既包括申請人所稱的指使,也包括對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中所涉事項的指使。申請人在本案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中,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作為實際控制人,還存在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等事項,導致上市公司構成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4. 關於審慎考慮本案的後續處理問題。申請人提出審慎考慮本案的後續處理問題,與本案事實認定和處罰無關。5.本案依法履行了調查程序,相關證據真實有效;本案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聽證程序及送達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
經查明,樂視網存在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行為。信息披露違法方面,一是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其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全資子公司與樂視網關聯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依法披露對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四是樂視網未依法披露申請人、賈某芳承諾向其提供借款的實際履行情況。欺詐發行方面,樂視網於2016年5月19日獲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核准。樂視網本次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數據期間為2012年至2015年6月。根據前述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構成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申請人系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
本會認為,樂視網出於營造較好經營業績的故意,將虛假財務數據以公告形式連續對外披露,構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因此,樂視網自2007年至2016年連續實施財務造假並將含有虛假財務數據的IPO文件及年度報告連續對外披露,構成連續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本案發現時間為2017年12月,從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過處罰時效。申請人、賈某芳公開承諾將減持資金無償借給上市公司60個月(後變更為120個月),但相關減持資金短暫借給樂視網後均被抽回,樂視網並未如實披露相關情況,認定相關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並無不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申辯情況,並無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已盡勤勉義務。從在案證據來看,申請人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還作為實際控制人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進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基於上述事實情況,本案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中國證監會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