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送餐致二級傷殘平台稱不存在僱傭關係法院這麼判
疫情期間,餓了麼、美團等騎手成為大家最重要的小伙伴之一。然而,今天,一則#餓了麼騎手因送餐致二級傷殘#的新聞衝上熱搜,引起大家廣泛的關注。事情是這樣的。王某系“蜂鳥眾包”網絡送餐平台的送餐騎手,該網絡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實際運營。
餓了麼騎手因送餐致二級傷殘餓了麼:與配送人員之間並不存在勞動勞務僱傭關係
2016年8月1日2時36分,王某在送餐過程中行駛至嶗山區路段時發生事故受傷,原告系在履行職務行為時受傷,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已就已經產生的醫療費進行過一次訴訟,2017年9月4日,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判決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現還有大量醫療費及傷殘補助金等項目未予賠償處理,在訴前調解程序,經貴院委託的鑑定機構鑑定,原告為二級傷殘,護理期限和誤工期限都為長期。故王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能再次訴至貴院。
王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鑑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92.2萬元。
然而,餓了麼拒絕承擔損失。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方是平台,不與原告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在平台註冊時,已經同意接受餓了麼蜂鳥眾包配送協議的所有內容,協議的第一條已經明確說明配送平台僅代商家發送配送運單信息,為商家與配送人員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我方與配送人員之間並不存在勞動勞務僱傭關係,該協議的3.5條約定配送人員同意授權平台自商家處代為收取配送費用,該協議第五條已經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義務關係,因完成配送服務而遭受人身損害,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該協議的5.11條約定,雙方的關係為居間服務關係,因此我公司認為原、被告之間並非僱傭關係,不應由被告來承擔原告的損失。
兩大爭議:一是未戴頭盔,二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對於此事,王某和餓了麼存在爭議。
一是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法院審查認定如下:原告在被告運營的蜂鳥眾包APP平台上註冊成為騎手,接收來自被告運營的“餓了麼”訂餐平台上的外賣配送任務,通過平台領取報酬,被告平台亦根據騎手的送餐成績進行獎懲,由此可見,原、被告之間雖未有簽訂書面勞動或勞務合同,但事實上原告系根據被告平台的訂單要求從事配送服務,接單後的整個配送活動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與考核,並從被告處領取報酬。從雙方控制關係看,雙方之間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一種新型用工關係,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僱傭關係特點,被告提交的《餓了麼蜂鳥眾包配送協議》為打印件,無原告簽字確認,該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據此主張其與原告為居間關係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二是王某未戴頭盔,自身存在過錯。
據當地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故時間:2016年8月1日2時36分。調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實:
1、現場道路系瀝青路面的城市道路,嶗山路為東西走向,雙方八條機動車車道,道路平直,視線良,夜間有路燈照明。
2、王某(未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懸掛魯BU××××號牌(系挪用)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嶗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王家村處時摩托車倒地。致王某受傷,摩托車損壞。
3、經調查訪問,案發時現場無監控設施,沒有找到案發全過程目擊證人。
原告受傷後被送至青島大學附屬醫院救治,住院診斷為複合性外傷、腦挫裂傷、顱骨骨折等十一處損傷,住院治療30天。
經查,原告曾就涉案事故向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嶗山法院作出(2017)魯0212民初88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原告存在勞務僱傭關係,但考慮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無證駕駛挪用牌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路,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故判令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按照6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醫療費5996.16元。
餓了麼被判賠109萬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人民幣1090096元。
包括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護理費630470元、誤工費1050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84916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78828.65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766826.65元,被告應賠償原告1060096元(1766826.65元×60%)。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嚴重,已構成二級傷殘,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應承擔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以30000元為宜。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網友熱議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網友熱議。不少網友對餓了麼在法院上聲稱不符合僱傭關係表示不能理解,更多網友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時俱進,更大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這會給外賣平台增加不少用人成本。
記者/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