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3660元促銷價1元“寺庫”砍單被判構成欺詐
原價3660元的衣服現價1元,消費者下單支付成功後卻因“訂單異常”被“砍單”,消費者質疑寺庫商貿公司違約,主張按原價賠償。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一份訴訟判決書講述了消費者被電商“砍單”後的維權故事。
訂單被擅自取消
消費者要求寺庫商貿公司賠償
取消訂單造成的差價損失18295元
2021年5月1日,山東臨沂消費者趙先生髮現,在寺庫商貿公司經營的“寺庫網”購物平台上,原價3660元的Maryling/瑪儷琳的一款襯衣,現價只要1元。他趕緊下單購買了5件,頁面顯示“訂單經平台審核通過才能支付”。
▲“寺庫網”截圖。資料圖
5月2日,趙先生收到寺庫商貿公司的短信通知訂單審核通過,支付5元貨款。
但在趙先生等待收貨過程中,寺庫商貿公司單方面告知商品價格存在異常無法發貨並取消訂單。
寺庫商貿公司客服回复趙先生稱:
“……為表歉意,我們會直接將三百元本品牌優惠券發放至您賬戶……”
但趙先生認為,涉案商品原價單價為3660元,寺庫商貿公司取消訂單的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為18295元。寺庫商貿公司取消訂單的行為構成違約,趙先生將寺庫商貿公司上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取消訂單造成的差價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寺庫商貿公司構成違約
但以合同總價款與優惠前價差
確定違約損失違反公平原則
2021年6月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寺庫商貿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案件依法缺席審理。
庭審中,趙先生提交了購買涉案商品時寺庫網店鋪中頁面截圖,證明其購買涉案商品時,銷售頁面用紅色字體標註“活動價”1元。
▲寺庫平台服務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向寺庫商貿公司支付貨款,已履行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雙方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寺庫商貿公司未履行發貨的合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
趙先生要求寺庫商貿公司支付商品活動差額18295元,屬於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這一請求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趙先生在訴訟中的主張,該案不存在轉售收益的預期損失,也不存在以高價購買替代貨物所產生的損失。因此,趙先生要求寺庫商貿公司賠償合同總價款與涉案商品優惠前價格之間差價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如此大的差額索賠主張,也並非寺庫商貿公司在實施違約行為過程中所能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合同總價款與涉案商品優惠前價差確定違約損失亦違反了公平原則。
法院認定
寺庫商貿公司構成欺詐
判賠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寺庫商貿公司以涉案促銷手段吸引客戶後又取消訂單,有兩種可能:其一,寺庫公司根本沒有涉案商品,而虛擬上架以吸引流量。其二,寺庫公司在發現被同一客戶購買多單後通過取消訂單方式試圖“止損”。
不論是哪種情況,從消費者角度來看均可以理解為欺詐行為,寺庫公司也應當能夠預見到會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欺詐行為的可能性。
法院審理認為,寺庫商貿公司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範圍應劃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範圍內,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北京寺庫商貿有限公司賠償趙先生損失500元。
記者/裴瑩 編輯/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