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虛增成本起底網絡直播偷逃稅套路
近期,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對網絡主播平榮涉嫌偷逃稅問題進行了查處,再次警示網絡直播從業人員,網絡直播並非法外之地,要自覺依法納稅,承擔與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會責任。網絡直播行業偷逃稅的主要手段有哪些?本期法治課代表為你揭秘其中套路!
一是通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來降低稅負
一些網絡主播正是通過利用我國稅法對於不同性質收入所適用的稅率差別,將工薪、勞務報酬等綜合所得收入轉為經營所得或股權投資所得的方式降低稅負,從而達到偷稅避稅的目的。
一些網絡主播正是通過利用我國稅法對於不同性質收入所適用的稅率差別,將工薪、勞務報酬等綜合所得收入轉為經營所得或股權投資所得的方式降低稅負,從而達到偷稅避稅的目的。
二是濫用核定徵收和地方稅收優惠降低稅負
我國稅法規定核定徵收的初衷是為了簡化手續,降低徵管成本,一般來說,稅務核定的稅率會比企業正常查賬徵收的稅率低很多,而且核定徵收後不需要成本票以及進項票,直接以業務開票額為利潤進行核定徵收就可以了,但在實踐中卻被一些網絡主播通過成立工作室、個人獨資企業,利用核定徵收方式來大幅度降低稅負。
此外,還有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採用核定徵收降低稅負成本和返還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財政返還的方式,來吸引高收入群體設立企業入駐,也有可能被一些網絡主播濫用。
三是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虛假合同隱藏真實收入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會被實際地履行,它通常會被用於給有關行政機關進行備案或審查,當事人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監管、降低稅收等等,一般稱之為“陽合同”;而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雙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稱為“陰合同”。
關於“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此外,網絡主播還可能採用其他方式進行偷逃稅。例如,通過採用實物福利或報銷的方法避稅、將部分收入由低收入員工代為領取避稅、虛構發票用於抵稅、定向分紅用於避稅等方式。
這是稅務部門公開曝光的第四例網絡主播偷逃稅案。202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提出“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申報納稅”。專家認為,作為網絡主播,在享受這份工作帶來的高收入、高關注度的流量紅利時,依法繳納稅款是其應盡義務。對於偷逃稅的主播進行處罰,是稅務部門應有的擔當,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編輯陳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