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獲打賞、設計美甲…這些場景使用冰墩墩涉及侵權
“美甲店將冰墩墩形象設計成美甲圖案,將冰墩墩改編成漫畫形象,創作發行關於冰墩墩的歌曲等,都可能構成侵權!”眼看冰墩墩已經成了當下網絡頂流,搭車蹭熱點的不計其數,但不當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容易違法,你知道嗎?
搶注“谷愛凌”、“冰墩墩”等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
文| 新浪財經劉麗麗
編輯| 韓大鵬
北京冬奧組委發布了“冰墩墩”使用規範,給某些企圖蹭熱度非法牟利之人提了個醒,千萬不要一不小心犯了法。
冰墩墩的“保護罩”
冬奧會開幕以來,許多店家和網友腦洞大開,做了冰墩墩蛋糕、湯圓、冰淇淋,還有商家打出慶祝冬奧會大酬賓的宣傳語……不過,以上這些都可能涉及侵權。
北京冬奧組委宣布,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
如何理解這句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趙越穎律師表示,“冰墩墩”的形像是由北京冬奧組委設計的美術作品,因此北京冬奧組委自然對其享有著作權。
在冰墩墩發布的前一天(2021年9月16日),北京冬奧組委申請了四件冰墩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註冊了45件“冰墩墩”全類的商標、45件“BING DWEN DWEN”全類的商標、還把冰墩墩的三維形象申請註冊了45件全類的立體商標,以防止冰墩墩發布後被搶注商標。趙越穎律師強調,註冊商標相較於未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力度更強。
除此之外,冰墩墩的中英文名及平面形像也屬於奧林匹克標誌,受《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
關於外觀設計專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金恬昕律師表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已經在第28類的“玩具”等商品上將“冰墩墩”三維立體造型註冊為立體商標,他人未經授權擅自生產、銷售冰墩墩造型的毛絨玩具商品,不僅涉及著作權侵權,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她還談到,在商業宣傳中以不當的方式使用“冰墩墩”,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還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自娛可以,謀利違法
“將冰墩墩作品製作為表情包、玩偶、玩具,用於服裝等周邊衍生產品,對冰墩墩形象進行歪曲、篡改,都可能構成侵權,但在家自製冰墩墩(橘子皮、麵團、餅乾、玩偶等)等出於個人欣賞目的的行為,則不構成侵權。”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金恬昕律師表示。
網友們自娛自樂製作的各種材質的冰墩墩們,可以安心了。
其實,核心就是區分商業使用和非商業使用。趙越穎律師表示,“非商業使用”,即“合理使用”,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奧林匹克標誌還有自己的使用規則。根據《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標誌非商業使用規則》(冬奧組委發〔2019〕19號)規定,“非商業使用有關標誌,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在非商業活動中使用有關標誌的行為。”
“也就是說這些活動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和商業展示,除非宣傳展示的是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各層級贊助企業。”趙越穎律師說。
她列舉了著作權法提到的一些常見的非商業使用情形。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比如,自行製作的雪人冰墩墩、砂糖橘冰墩墩、製作冰墩墩漫畫等用於個人欣賞,屬於合理使用。“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為報導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比如,日常談話中提及“冰墩墩”,以及文章中提及“冰墩墩”均屬於合理使用。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有關使用規則,申請非商業使用的主體僅限於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比如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事業單位等。可以登錄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首頁,找到“有關標誌非商業使用規則”的鏈接並點擊進入申請。
“如果拍攝冰墩墩視頻用於獲得打賞等,或者用於招攬顧客則屬於商業使用。”趙越穎律師強調,違法使用冰墩墩名稱和形象,可能會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承擔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侵權產品、行政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使用,主要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使用,商業使用前應當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同權利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趙越穎律師介紹,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根據《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標誌非商業使用規則》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範圍或者簽署的承諾非商業使用有關標誌的,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要求使用人糾正不當使用行為或者撤銷對其許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金恬昕律師表示,根據該條例,未經授權將“冰墩墩”使用在服裝、玩具、文具、食物等各類商品上,在餐廳、商場、娛樂場所等處設置冰墩墩人偶、海報,提供冰墩墩贈品,海淘進口在外國生產的“冰墩墩”相關商品等行為,均可能違反本條例。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張中輝律師表示,一切權利來源於原創者,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傳播和銷售“冰墩墩”衍生品,不得將“冰墩墩”形象進行再創作使用。
他認為,美甲店將“冰墩墩”形象設計成美甲圖案,將“冰墩墩”改編成漫畫形象,創作發行關於“冰墩墩”的歌曲等,都可能構成侵權。
搶注之路,走不通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
但2019年以來,少數企業、自然人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運動健兒姓名等冬奧熱詞進行惡意搶注,委託代理機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非法利用奧運會和奧組委的聲譽,侵害他人姓名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國家知識產權局2月14日發布通告,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註冊。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對第41128524號“冰墩墩”、第62453532號“谷愛凌”等429件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註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後對“北京2022”、 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和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會徽等予以特殊標誌保護,對北京冬奧組委申請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標註冊保護,對其他適格主體申請的“谷愛凌”等冬奧健兒姓名商標予以註冊保護。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將對包括冬奧吉祥物、運動健兒姓名在內的奧運熱詞進行嚴格保護,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標圖謀不當利益的申請人及其委託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處理,並歡迎社會公眾對涉嫌惡意商標註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