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商標又一侵權案落錘:深圳一企業被判賠三千萬雙方不上訴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科技)訴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小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於近日一審落錘。判決書顯示,深圳小米構成惡意侵權,判其賠償小米科技人民幣3000萬元。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原被告雙方均不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進入執行。12日,被告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該公司員工朱粟林也向澎湃新聞表示,不上訴,雙方已達成一致。
澎湃新聞注意到,法院在認定侵權金額的同時,也考慮到了被告的有效經營,最終決定了賠償金額。這也並非小米科技首次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獲賠,2019年曾有企業被判處賠償小米科技損失高達5000萬元。
涉案商標信息截圖企業電商店鋪使用“小米”等標註被小米科技起訴上述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判決書顯示,原告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
被告為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玲萍,成立於2012年12月。
判決書表明,原告小米科技於2011年4月申請註冊了第8228211號“小米”文字商標,並對其商標進行了大量宣傳與廣泛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電商天貓店鋪銷售的充電器、移動電源、風扇、按摩儀等全部182款商品銷售頁面均使用“小米數碼專營店”店鋪名稱、“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中114款商品銷售標題中標註“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已更名截圖被告企業三年獲利1.54億,被判處賠償原告損失3000萬元澎湃新聞記者註意到,該案件入選1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的六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廣東高院分析稱,該案典型性在於對侵權銷售額和利潤率等事實進行了準確查明認定,且在確定商標對獲利貢獻時考慮了被告的有效經營。
據判決書,深圳中院向天貓公司調取了“小米數碼專營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近三年的交易數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深圳小米存在不正當競爭的182款商品銷售金額累計達1.54億,其中存在商標侵權行為的114款商品銷售金額達1.35億,且認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為30.78%。
同時,法院考慮了被告深圳小米的經營方式,例如購買大數據運營工具、維繫客戶等,認定其進行的有效經營,酌情認定原告商標和字號對被告獲利的貢獻率分別為30%、20%。
根據以上數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深圳小米賠償原告共計約4700萬元,因數額超過原告訴訟主張,對原告小米科技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師王瑋向澎湃新聞介紹,“(原告小米科技提起賠償金額)比較謹慎,不敢過高,畢竟能不能適用、能適用幾倍懲罰性賠償存在不確定性。”
王瑋表示,雙方都不上訴,案件已經生效進入執行。據深圳中院公佈消息,本案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2月12日,被告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該公司員工朱粟林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雙方已達成一致,不上訴。
澎湃新聞記者在天眼查查詢到,被告方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深圳億諾貿易科技有限公司。據判決書,涉事“小米數碼專營店”店鋪也已於2021年2月4日被修改為“深圳小米貿易數碼專營店”,自2021年2月20日起該店鋪中沒有任何在售商品。
2022年2月1日,記者以“小米數碼專營店”、“深圳小米貿易數碼專營店”名稱搜索天貓店鋪,均無結果顯示。
此前小米科技曾以相似案由提起訴訟獲賠5000萬元
記者發現,上述糾紛並非首例小米科技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並獲賠的案件,此前曾有企業被訴並判處賠償金額高達5000萬元。
據公開信息,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此前曾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起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自2016年起在其製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
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等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小米科技經濟損失5000萬元,被告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高院2020年4月消息稱,該案是2019年《商標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
來源:澎湃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