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給別墅送菜先被狗咬再被氣暈狗主人被判賠3800元
外賣騎手小張送菜時,被客戶家門口未拴繩的狗咬傷;而犬主人趙女士解決問題的態度,讓患有高血壓的小張氣得暈倒。小張遂將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搶救費、注射狂犬病疫苗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2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女士應對小張支出的救護車費等承擔賠償責任,故酌情判決其支付小張3800餘元。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小張是某外賣平台的一名配送騎手,2019年8月14日一早,他照常給客戶送菜。當天9點左右,他前往某小區給客戶趙女士送菜時,在對方別墅門外,被一條沒有拴繩子的狗咬傷了大腿,而這條狗正是趙女士飼養的。
趙女士明確表態不願陪小張去醫院治療,小張打110報警。民警迅速到場,趙女士執意表示只同意支付小張800元,依然不答應陪同就醫。情急之下,小張被氣得暈倒在地。民警撥打120急救電話後,小張很快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所幸並無大礙。此後,他又先後5次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小張認為,趙女士家的狗把自己咬傷,從而對自己造成了搶救費、注射狂犬病疫苗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這些均應由趙女士承擔。
趙女士稱,自家的狗把原告咬傷,這是事實。當天,自己已明確表示願給原告報銷打針費用,但因當時工作忙,所以沒有陪他去醫院。原告在隔離柵門的外面被柵門內跳起來的狗咬傷,未作相應防衛,故其自身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同時,在被告未與原告爭吵的情況下,原告躺在地上係原告原有疾病、原告控制不住情緒以及天氣炎熱造成,由此產生的醫院搶救費用與被告無關。另外,原告主張的注射疫苗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計算方式也不合理。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原告在送貨時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無證據證明原告對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於對被狗咬傷人員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識性的治療舉措,故對原告主張的該部分醫療費1520元予以支持。
對於原告在協商解決賠償問題的過程中情緒激動、躺在地上、服用速效救心丸,後由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為此支出包括救護車費在內的醫療費2100餘元,法院認為,該醫療費的發生與小張原有高血壓等疾病之間存在重大關聯。但法院注意到,小張被狗咬傷後產生一定的心理恐懼,從而導致情緒激動,屬於正常的身體反應。趙女士拒絕小張要求陪同就醫這一尚屬合理的訴求,從而導致其情緒激動,且事後的事實證明,800元賠償款僅為支付注射狂犬病疫苗費用的一半左右,根本不足以彌補小張的合理損失。因此可以認為,趙女士的行為誘發了小張的原有疾病,小張至醫院就醫與被狗咬傷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考慮搶救醫療費畢竟不用於治療狗咬傷直接造成的疾病,故酌定由趙女士賠償上述醫療費的一半。對於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法院亦酌情對數額予以了調整。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