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困在事故里的外賣騎手:配送中遭遇意外是不是工傷、誰來負責?
來自《人物》雜誌的一篇文章《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裡》,讓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已經習以為常的外賣行業。正如文章所言,在“一系列交警部門公佈的數據背後,是’外賣員已成高危職業’的討論。”
文|王茜
文章提到,在美團和餓了麼,“騎手”分為兩類——“專送”與“眾包”:前者是隸屬於配送站的全職騎手,而後者是兼職騎手。聽上去,專送“騎手”似乎比兼職“騎手”會多一重職業保障,但事實並非如此。
這篇文章展現給外界的,是在龐大的算法系統下,無論是專送還是眾包“騎手”,都在為能節省出幾分鐘的送餐時間,而日日走在關乎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鋼絲線上。同時,“騎手”們的基本權益卻難以得到保護,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受傷的“騎手”無法理賠;“騎手”配送中撞傷了行人,只能自行墊付醫藥費。
因為缺乏充足的保障,被“困在系統裡”的外賣“騎手”,也被困在數不勝數的交通事故當中。對於這篇文章曝光的種種問題,長期關注新興行業勞務關係的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譚旗律師、任容姝律師談了談他們的看法。
“騎手”在配送中遭遇意外事故,會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問: “騎手”在配送過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會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責任該由哪個主體承擔?
譚旗、任容姝:這個問題的處理應該先行判斷“騎手”勞動關係的從屬。
在眾包模式下,“騎手”配送訂單的行為是由外賣平台提供居間服務,接單後履行與商戶達成的運輸服務合同,而不是基於與平台公司的勞動關係完成工作任務。該種模式類似於網約車、代駕駕駛員的自主接單模式,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平台與騎手之間成立勞動關係。騎手在配送時如遭遇意外事故,會因為不存在勞動關係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騎手”直接受僱於平台或餐飲店的自營模式下,則平台、餐飲店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外賣平台或餐飲店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有義務為騎手購買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為他們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外包模式下的“騎手”,也稱之為“代理商騎手”,是指根據外賣平台與第三方代理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將相關的配送服務外包給第三方執行。這種情況下,代理商負責“騎手”的招聘、工資發放,為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購買工傷保險,在“騎手”遭遇工傷事故時,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任。在這種模式下,平台不為騎手承擔任何基於勞動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責任。
怕麻煩不給騎手上保險?則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
問:文中提到“曾做過美團配送站站長的金壯壯說,眾包騎手的保險直接通過app繳納,是必選項,而專送騎手的保險則由站點繳納,很多站點因為怕麻煩,就沒有給騎手上保險。”站點不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譚旗、任容姝:根據文中對專送騎手的描述,“專送是隸屬於配送站的全職騎手,有底薪,有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接受系統的派單,以好評率和準時率作為考核標準”,即專送騎手大概率與站點已經構成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存在多項風險,勞動者可在勞動仲裁、起訴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等問題時,用人單位也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例如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如若相因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而工傷保險待遇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則該項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同時,如若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定義務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依法責令企業限期繳納或不足;逾期不繳納的,可加收滯納金、可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讓騎手簽《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並不能免除站點義務
問:文中提到“一位宿遷騎手則在入職美團時,被站長要求填寫自願放棄保險合同保證書。”此類自願放棄保險合同保證書有無法律效力?
譚旗、任容姝:若站點與專送騎手構成勞動關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無法免除站點為專送騎手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保險屬於違法,存在風險,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判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一般主要考慮如下因素: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需要承擔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的繳納保護的不僅是勞動者的權益,還有用人單位、社會的利益。繳納社會保險是雙方的法定義務,不是可以通過自由協商處分的權利。因此,即使即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無法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被外賣騎手撞傷的行人或損壞的財物,應該由誰來負責?
問:文章裡有這樣一個故事,“去年4月,林偉在回家路上被一位美團騎手撞倒,左腿骨折,當天是這位騎手第一天上班,站點負責人表示,保險還沒來得及買,以及,此事也與站點無關,我們只讓騎手送外賣,可沒讓他去撞人啊。這位負責人說。”那麼,被外賣騎手撞傷的行人或損壞的財物,應該由誰來負責?
譚旗、任容姝:被外賣騎手撞傷的行人或損壞的財物,如果是與站點或其他方構成勞動關係的騎手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美團的眾包騎手《保險須知》顯示,在眾包騎手每日接單一單或以上的,均強制支付保險費3元,在造成他人、三方財產損失時,保險可賠償部分。平台《網約配送員協議》中與眾包騎手簽訂勞務協議的公司義務中包含處理配送服務期間發生的事故、糾紛等問題;如若由眾包騎手自身故意和過失(肇事逃逸、打架鬥毆、酗酒鬧事、酒後駕駛、吸毒等)導致第三人受傷或損失的,由眾包騎手自行負責。
因此,如若眾包騎手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保險公司及所簽訂協議的勞務公司承擔責任。
針對文中站點負責人的表述,這裡還需要補充一點,如若構成勞動關係,即使是第一天去上班的途中勞動者遭遇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也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未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同時應承擔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
騎手如與平台或勞務公司發生糾紛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眾包和專送騎手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有哪些渠道可以保障其權益?
譚旗、任容姝:如文中所述,眾包騎手在工作中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平台與“騎手”之間成立勞動關係。在勞務關係中,可自行注意工作安全,遇到第三方損傷賠償時,留存單據以便後續的保險理賠、勞務公司處理。
專送騎手應督促站點簽訂勞動合同、足額購買社會保險、按時發放工資等履行用人單位義務,如果雙方構成勞動關係但工作滿一個月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補償,工作滿一年後仍未簽訂的,可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工作過程中如遇工傷,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傷殘等級認定等,要求站點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若站點未購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其同時支付本應有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