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萬請主播帶貨僅賣出3000元企業起訴直播公司
“雙11”那天花40萬元服務費請主播帶貨,銷售額卻只完成3000元——澎湃新聞7月29日從寧波市江北區法院獲悉,企業起訴直播公司後,經法庭調解,被告方退還部分服務費。去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雙十一網絡直播間推廣協議》,約定乙公司指定旗下知名主播在2019年11月11日為甲公司進行產品直播推廣,當日應完成不低於100萬元的銷售額。
原標題:花40萬請主播帶貨僅賣出3000元,企業起訴直播公司
澎湃新聞記者張劉濤通訊員米蘭凌宇磊
由於主播檔期衝突,雙方口頭協商後,安排一位新主播進行網上帶貨。新主播完成四場直播,僅達成3000元銷售額。甲公司支付了40萬元服務費,銷售額如此不理想,還錯過“雙十一”銷售黃金期,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退還40萬推廣服務費並賠償損失。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平台未與其協商就更換主播,新主播的流量與服務費不匹配,要求退還服務費。被告方則認為更換主播系雙方認可,且《協議》未對銷售額不達標約定違約責任,服務費不應退還。法庭查明,《協議》只約定預期銷售額及達標後的提成比例,並未約定不達標是否承擔責任,也沒有對不同流量層級主播的服務費進行約定。雙方最終在法官組織下達成調解,被告方退還部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