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抖音、微信讀書均侵害用戶個人信息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抖音、微信讀書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兩案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後,體現民法典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件。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繫人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號碼註冊登錄抖音App後,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繫的同學、朋友。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將抖音App的運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抖音App在未徵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對凌某某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凌某某的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地理位置屬於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徵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存儲凌某某的上述個人信息,構成侵權。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時,微播視界公司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在另外一起黃某起訴的案件中,原告黃某主張,其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以下簡稱“微信讀書”)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原告認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在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微信讀書中的信息組合與人格利益較為密切,微信讀書遷移微信好友關係、默認向未關注的微信好友公開讀書信息等,存在較高的侵害用戶隱私的風險,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並徵得同意。而該案中微信讀書沒有徵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同時,法院認為,用戶對於其讀書信息可能存在不願被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於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閱讀的兩本涉案書籍不具有“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故該案中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兩起案件當事人均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總台央視記者奚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