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將比特幣定義為“貨幣”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表示,根據華盛頓特區(DC)法律,比特幣被定義為“貨幣”。法院週五表示,虛擬貨幣比特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者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聯邦法院拒絕駁回針對一家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運營商的刑事指控,理由是該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經營無牌匯款業務,並從事洗錢。
華盛頓特區首席法官Beryl A.Howell表示,“貨幣通常是一種交換手段、付款方式或價值儲存方式。比特幣就是這些東西。”
法院說稱,即使沒有嚴格定義“貨幣”,華盛頓特區法律也採用了這種含義。
消息傳出後,比特幣價格波動不大,目前約957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