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互聯網貸款新規:鬆綁地域限制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備受關注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對於受到最大關注的單戶個人消費貸款授信額度,該《辦法》依舊保持不超過20萬元不變,但同時也留有餘地,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
《辦法》也明確,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將消費貸款、經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進行了區分,採取差異化監管。
過渡期安排方面,《辦法》顯示,過渡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實施日為《辦法》公佈日。過渡期內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互聯網貸款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
此外,正式《辦法》還刪除了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可以不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個人貸款期限、貸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規定。
定義互聯網貸款
對於何為互聯網貸款,該《辦法》做出瞭如下定義:
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
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
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範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消費貸單筆限額20萬元
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在上述規定額度內,根據本行客群特徵、客群消費場景等,制定差異化授信額度。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該《辦法》還著重強調,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消費貸若先息後本,不得超1年
對於互聯網消費貸,除了20萬元的額度限制,《辦法》還明確: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換句話說,如果是分期償還本息的消費貸,不做明確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後本的消費貸,期限不能超過一年。
《辦法》提到,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在上述規定額度內,根據本行客群特徵、客群消費場景等,制定差異化授信額度。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鬆綁地域限制
城商行、農商行等區域性銀行是目前聯合貸款的一大主力,對此,監管新規並未對其網上展業作出明確限制,只是強調“審慎開展”。
該《辦法》提到,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規範“聯合貸款”“助貸”,核心風控不得外包
《辦法》還對“聯合貸款”“助貸”等現行業務模式進行了定義。
其中,“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核心風控不得外包,這是銀保監會一再強調的中心思想。
《辦法》要求,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該辦法對於長期飽受質疑的暴力催收劃定了明確紅線。
該《辦法》強調,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原標題解讀“互聯網貸款新規”:個人消費授信額度20萬,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來源鈦媒體
作者蔡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