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小米金融涉非吸被查小米金融與其商標糾紛4年
近日,雷軍旗下的小米與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小米金融”)長達四年的商標糾紛塵埃落定。7月7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披露的《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駁回山東小米金融上訴,維持原判。原判中,山東小米金融被要求停止使用“小米金融”相關標識,變更企業名稱以及賠償小米3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而就在幾天前,7月4日小米金融發布一則澄清公告,稱其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山東小米金融沒有任何關係。
山東小米金融給小米帶來的“困擾”
根據二審判決書,山東小米金融成立日期為2015年4月17日,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的經營範圍為: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車輛貸款信息諮詢服務;股權投資;網上經營服裝鞋帽、日用百貨,娛樂設備、黃金珠寶首飾;二手車評估、資產評估;二手車中介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策劃服務;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
山東小米金融的官網介紹自己稱“小米金融是一家以產業投資為依托,以資本經營為主導。集金融服務、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及實業投資於一體的金融管理服務機構”。
而小米申請的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的公證書中也顯示,山東小米金融在官網以及微信公眾號中也多處使用了“小米金融”字樣以及標識,並且點擊手機頁面中的“最新熱賣”,顯示有“小米金融”相關“基金”產品,在推薦頁面均載有“超高收益小米專享”。甚至有用戶留言稱:“我為什麼沒有額度,從小米1到現在的小米4都用過,在小米網消費幾萬元,你們看著辦”。可見,有用戶是沒有分清兩家公司的。
2020年5月,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發布通告,表示正在偵辦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業務員欒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7月3日,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再次發布通告,表示正在偵辦稱正在偵辦山東小米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請張店區集資參與人員報案。
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通告
對此,7月4日,小米金融發布澄清聲明稱,其與“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並且還貼出2018年12月底的法院判決書,以此力證“清白”。
小米金融澄清聲明
長達4年的商標糾紛
實際上,小米在2015年就注意到山東小米金融,並於2016年提起訴訟。
2018年12月底,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為:山東小米金融立即停止在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標識;賠償小米30萬元;在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連續四十八小時刊登聲明,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消除影響;停止使用現企業名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小米”字樣等。
判決理由包括小米提交的商標均在商標有效期內,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小米公司享有商標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已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且涉案商標在移動互聯網服務中的知名度已經延伸到金融服務上,山東小米金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註冊商標權。
對此,山東小米金融認為一審認定其具有搭便車故意有悖於常理,賠償30萬元費用等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20年5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根據二審判決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的五個焦點問題一一做出回應。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上訴人是否侵犯小米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上,該法院表示山東小米金融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提供的金融信息平台服務中使用與小米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小米金融”標識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樣,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山東小米金融公司與小米公司存在特定關聯關係,由此產生對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公司的“小米金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存在搭便車的惡意。故一審法院認定山東小米金融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並無不當。原告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定,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小米金融是小米旗下的金融科技服務平台,主要包括互聯網小貸、第三方支付、互聯網理財、互聯網保險、供應鏈金融、金融科技、虛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及海外業務等板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