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證據規定迎重大修改電子數據作證據應提供原件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發布,這也是時隔18年,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迎來重大修改。按照新規,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佈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改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
看點1
視聽資料證據應提供存儲原始載體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
《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修改決定》第16項對當事人提供電子數據作出具體要求: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對於哪些形式為原件,《修改決定》也給出了說明: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看點2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 法院可處罰
從長期的民事審判實踐來看,民事糾紛、民事案件很多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誠信的行為引發的,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往往會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對對方有利的事實、對對方有利的證據,往往不提供。
“從審判實踐來看,不誠信的行為、不如實陳述、不提供證據的情況客觀存在。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干擾了民事訴訟的秩序,影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性、準確性,影響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
《修改決定》加強了事前約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實詢問當事人之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並口頭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保證據實陳述,沒有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增強對當事人陳述之前的心理約束。
同時,在落實方面加強了事後處罰。“當事人對於案件的事實具有真實陳述和完整陳述的義務”,違反這項義務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看點3
對不利事實不承認也不否認視為承認
《修改決定》修改、完善了當事人自認規則。自認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修改決定》對原《民事證據規定》中有關自認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對於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內容與事實不符。
根據《修改決定》,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民事訴訟中,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表示,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並不等於人民法院無所作為。在證據問題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放任不管。
“對於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有關身份關係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即使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人民法院不能受當事人自認的限制,應當充分發揮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功能與作用。”江必新說。
看點4
法院委託鑑定時應明確鑑定範圍和期限
民事案件涉及法律之外的技術性、專業性的問題,需要鑑定的情況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經常需要進行鑑定,傷殘程度的鑑定意見也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司法鑑定的鑑定週期長、質量差,甚至出現虛假鑑定,鑑定後隨意撤銷的情況。
《修改決定》中加強對鑑定委託的管理。在委託鑑定的時候,人民法院應當明確鑑定事項、鑑定範圍、鑑定目的、鑑定期限。
“這就要求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有比較明確的把握,防止法院委託鑑定的時候鑑定事項不明確、要求不明確,出現瑕疵,或者鑑定意見無法採信,也防止由於鑑定期限不明確、要求不明確導致的訴訟拖延。”鄭學林表示。
此外,規定鑑定人承諾和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製裁。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鑑定費用,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 焦點
律師稱微信聊天截屏可以視為證據原件
盈科律所資深律師趙攀表示,律師在民商事案件庭審中,經常要出示當事人之間的聊天記錄的打印件或者截屏文件作為證據。過去,對於這種證據的出示方式,雖然法官和雙方律師一般情況下都會認可,但一旦一方律師不認可,對這樣的證據材料出示方式,大家還是會有一些疑問。“最高院出台這個規定後,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可以視為證據原件。”
趙攀表示,關於“原件”,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擬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出示,但要出示“原件”很難,所以《修改決定》將“與原件一致的副本等”視為原件,這就解決了證據材料出示的問題。這份“原件”可以成為訴訟活動中的證據材料,但它是否能成為定案證據,《修改決定》的第93、94條提供了判斷標準。
■ 解讀
如何辨別微信截圖真偽?
法官會根據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判斷
微信聊天內容很容易造假,如何辨別截圖的真偽呢?盈科律所資深律師趙攀表示,庭審時當事人同時會帶上手機做對比,只要沒有反證證明,一般都會推斷確定它的真實性。
“如果按照過去的方式,每次用微信聊天記錄做舉證時,都需要去做公證,這樣未免太麻煩。《修改決定》方便了民事訴訟活動,減輕了各方負擔。”趙攀說,“就我執業經歷來看,雖然大家都說從技術角度存在微信聊天內容造假的問題,但實務中其實是比較少遇見的。畢竟,聊天內容留存在雙方的手機中。”
趙攀表示,如果一方否認該聊天記錄存在,法官會根據其他情況綜合判斷。例如,該方是否出具了他的手機,他保留的聊天內容的邏輯性、完整性如何,以及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判斷。
網絡空間如何認定“他是他”?
網絡空間運營者需要提供用戶真實身份
網絡空間是一個虛擬身份,怎麼認定“他是他”也是一個難題。趙攀表示,如果涉及維權訴訟,網絡空間的運營者需要提供該用戶的真實身份,用戶自己確實很難確定。
“之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過一個百度百科的案例,該案例中原告認為百科詞條的編纂者侵犯了他父親(該詞條)的名譽權,但百度百科無法提供該編纂者的身份信息,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百度百科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趙攀表示,實行後台實名制以後,這種情況應該會較少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