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宣判全國首例網盤服務商怠於採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權案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百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和合理開支3萬元。據了解,該案是全國首例判令網盤服務提供商因怠於採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戶侵權分享熱播電視劇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同時也創下了全國類似案件判決賠償額的最高紀錄。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依法享有熱播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稱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自涉案作品在衛視首輪開播後,雖經優酷公司發送預警函及78封權利通知郵件,仍取證到11000餘條百度網盤用戶利用網盤服務侵權分享涉案作品視頻文件的鏈接。百度公司未及時斷開侵權鏈接並刪除視頻文件、未對反复侵權用戶及時採取封禁等措施,亦未採取技術手段屏蔽用戶上傳、存儲、分享涉案作品視頻文件,應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900萬元和合理開支3萬元。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涉案作品視頻文件是百度網盤用戶自行上傳到其個人賬戶中,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查看並進行處理;百度網盤的分享功能是向用戶提供的一種私密分享,而將分享鏈接發布微博等平台上是用戶的行為,與百度網盤的分享功能無關,且案件審理過程中百度公司已斷開了全部涉案鏈接;優酷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開支過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優酷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用戶利用百度網盤服務將視頻文件上傳至服務器、生成鏈接分享至其他網站或網絡平台進行傳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即直接實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後未及時斷開全部涉案鏈接,亦未及時對重複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採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存在一定主觀過錯。同時,考慮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後雖陸續斷開侵權鏈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輪播出的近一個月內侵權鏈接卻呈倍速式增長,結合百度網盤服務的性質、方式、引發侵權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卻未採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戶分享涉案鏈接,導致了相應損害後果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已上訴。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百度公司是否明知或應知用戶利用百度網盤服務創建鏈接、對外分享涉案作品視頻文件卻未採取或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及侵權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標準等。
第一,關於是否在收到通知後及時斷開了涉案鏈接。法院認為,設置“通知-刪除”規則的目的,在於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控制範圍內盡可能製止用戶侵權的損害後果擴大。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最終的實際效果進行判斷,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相應措施後,是否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侵權和較為明顯的損害後果。相關版權管理部門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參考性,但鑑於個案之間在服務模式、鏈接數量、作品類型、市場價值、緊急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異,故不宜“一刀切”式地將“24小時內”作為考量是否及時斷開鏈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的唯一因素。對此,一方面可以通過涉案鏈接的數量判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涉案鏈接傳播涉案作品的次數評估。
本案中,百度公司收到涉案通知後於當日斷開的鏈接約佔64%,兩日內斷開的鏈接約佔78%,三日內斷開的鏈接佔91%以上,三日後斷開的鏈接約佔8%(其中超過一周仍未斷開的鏈接佔不到2%)。儘管百度公司在收到相關通知後當日即予以斷開的涉案鏈接達到64%,但並未對沒有斷開其餘鏈接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並舉證證明,且從制止侵權的實際效果看:在總計11000餘條的涉案鏈接中,可以侵權傳播涉案作品持續超過24小時的有近4000條,持續超過兩天的有2000餘條,持續超過三天的有近千條,持續超過一周的仍有百餘條。由於當時正值涉案作品的熱播期,而相關證據顯示該作品的知名度及其在各視頻網站的點擊量亦足以反映其受公眾關注和歡迎的程度,結合涉案鏈接總量以及不斷出現大量新的涉案鏈接等情形可以推斷,前述鏈接在被斷開之前,極有可能已吸引了數量可觀的網絡用戶瀏覽、下載涉案作品,造成較為明顯的侵權損害後果。然而對於每條鏈接分別對應的瀏覽、下載涉案作品的次數以及累計總次數,本案中卻缺乏證據證明,致使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難以對侵權規模和損害後果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對此,優酷公司作為被侵害的一方,雖無法獲得涉案鏈接傳播涉案作品的具體數據,但在舉證能力範圍內盡力提交了其他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害嚴重,已在相關事項的證明上形成了相應優勢。而百度公司作為百度網盤的運營者,理應掌握上述相關數據。在此情況下,對於其斷開鏈接已足夠及時、未導致明顯損害這一爭議事項,百度公司既有能力提交相關數據予以證明,亦負有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然而其自始至終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關證據,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證明情況,認定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後並未及時對全部涉案鏈接採取斷開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鏈接持續、大量傳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權範圍和規模進一步擴大,應對由此導致的損害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關於是否應當採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權。收到通知後及時斷開侵權鏈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免於承擔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否則,即便及時斷開,往往也會使侵權用戶、權利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陷入“侵權-通知-斷開-再侵權-再通知-再斷開”的往復循環之中,難以有效制止用戶的持續侵權和權利人損失的擴大。因此,除及時斷開鏈接外,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積極採取與其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引發侵權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儘管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後陸續斷開侵權鏈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輪播出的近一個月內侵權鏈接卻呈倍速式增長:在首輪播出後的第一個十日為近1000條,在第二個十日進一步增長到1300餘條,而在接近首輪播出尾聲的第三個十日更達到了超越此前總和的4000餘條。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百度公司應當卻怠於採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戶分享涉案鏈接,導致了相應損害後果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首先,百度公司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條件,百度網盤的服務性質、技術特點、運營方式、用戶使用情況及相關處理經驗等決定了百度公司有能力對用戶對外傳播的涉案視頻文件與涉案作品的相關性做出判斷。其次,採取屏蔽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運用MD5值校驗、視頻指紋比對、關鍵詞屏蔽等業內常規技術制止用戶分享侵權鏈接,無論從現有技術水平還是日常應用成本角度看,均不會使百度公司面臨難以克服的技術障礙或不合理的成本負擔,更不會導致百度網盤因此無法正常為用戶提供服務,影響運營和發展。再次,採取屏蔽措施對實現有效制止侵權具有必要性,百度公司若將事後停止措施(及時斷開鏈接)與事先預防措施(制止分享鏈接)結合使用,可以明顯遏制用戶侵權結果的產生和擴大,大大減少權利人損失,同時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自身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從長遠來看亦更加有利於實現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的利益平衡。最後,採取屏蔽措施並不會對百度網盤用戶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現有的技術手段及其應用水平足以避免因採取合理的預防侵權措施致使用戶不能對其享有合法權利的內容進行正當分享的“誤傷”情況大量出現,而用戶反通知機制亦可以起到查漏補缺的作用。因此,合理地對侵權傳播進行屏蔽更加有利於平衡網盤用戶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也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製定目的。
應予明確的是,上述必要措施所針對的是百度網盤用戶創建鏈接對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而非優酷公司所主張的上傳、存儲涉案作品相關文件的行為。原因在於:在用戶未將涉案視頻文件以創建分享鏈接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之前,均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不能排除部分用戶經合法授權或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等目的而依法使用作品的情況下,一概阻止用戶存儲或要求百度公司刪除已有的相關文件,有可能不合理地影響、限制部分用戶對涉案作品的合法、正當使用,損害相關公眾的利益。故對於僅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優酷公司而言,其所提出的有關製止百度網盤用戶上傳和存儲相關文件,以及將百度網盤服務器中已存儲的涉案視頻文件予以刪除的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未獲得支持。
第三,關於是否應對重複侵權的用戶採取必要措施。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的通知或者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模式,知道或應當知道哪些用戶在重複、大量地實施侵權行為,則應採取對用戶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甚至停止服務的必要措施。百度公司作為百度網盤的經營者,根據涉案鏈接中含有的用戶uk值等其所掌握的相關信息,應當知道哪些用戶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以及相關的時間、數量、是否存在反复侵權等具體情況。然而該公司既缺乏針對侵權用戶如何採取相應措施的明確標準和機制,亦直到距首輪播出後近三個月的2017年4月21日起,才對重複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期間基本與涉案作品首輪播出時間相一致的8個用戶陸續採取限制視頻分享、封禁等限制使用或停止服務的措施,對其中5個用戶採取措施的時間更是遲延至2018年4月以後。導致這些用戶的侵權行為在被其放任的狀態下得以持續和反復發生,造成了優酷公司損失的擴大,故其應依法對該擴大部分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關於賠償金額的計算。儘管雙方均未提交足以證明優酷公司實際損失或百度公司侵權獲利具體數額的相應證據,但現有證據及以下情節,仍可對賠償數額的估算和裁量提供相應的依據: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第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期間正值首輪播出及隨後一段期間的熱播期,且隨著播放進度呈現出不斷增長之勢,足見侵權規模之大,損害後果之嚴重;第三,在總計11 000餘條的涉案鏈接中,持續傳播涉案作品超過24小時的有近4000條,超過兩天的有2000餘條,超過三天的有近千條,超過一周的有百餘條,而持續的時間越長,給優酷公司造成的損失也就越大;第四,對於因未及時斷開部分涉案鏈接,未屏蔽分享鏈接措施,以及未及時對侵權用戶採取限制使用功能、停止服務而導致的相應侵權損害的產生和擴大部分,百度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同時,考慮到:第一,百度公司並非涉案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應承擔與其行為及主觀過錯程度相適應的連帶責任;第二,儘管百度公司對相應必要措施的採取存在不夠全面、及時或缺失等問題,但從收到通知當日即予以斷開的涉案鏈接達到64%等事實看,其對部分侵權行為已經採取了較為積極的製止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損害後果的發生;第三,即使按照優酷公司主張的平均每條涉案鏈接的訪問量為2000次到3000次進行統計,同時參考涉案作品對外許可的使用費金額以及各授權平台的播放數量,所能推算出的損失金額也遠遠難以達到該公司主張的2900萬元。故法院結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及在案證據,最終裁量確定賠償金額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