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迎大修30條變106條改了什麼?
2018年10月就到期的“互聯網保險暫行監管辦法”終於將迎來更新換代。第一財經記者從業內了解到,新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已於近日向相關保險機構下發。與之前的暫行辦法僅有30條內容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足足“升級”為106條,變化可謂巨大。
“這次徵求意見稿內容增加了很多,整個結構都有所調整。過去的模糊地帶在這版徵求意見稿中得到了明確和細化,也進一步明確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以及大家都能幹些什麼。”一名從事互聯網業務的保險機構管理人員表示。
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崛起,2015年10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實施期限為3年。2018年10月到期後,業界對新的監管辦法翹首以盼。
“4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在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徵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中,銀保監會做出如上表述。
當前我國互聯網法制還不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資質管理薄弱,保險機構衝動湧入,服務良莠不齊,投訴糾紛突出,事後倒追倒查補漏艱難,網絡安全隱患大,影響行業形象和消費者體驗。目前,保險公司開設分支機構仍然是審批制,而互聯網保險傳播速度快、影響更大,允許線上銷售保險產品不亞於開設分支機構,責任重大。因此,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壓實緊盯持牌機構主體責任,是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總閥門”。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必須是持牌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並對其設置了眾多門檻,包括信息系統、核心業務系統;至少獲得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等;保險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並且開展互聯網業務的自營網絡平台必須經工商註冊登記地銀保監局初審後,向中國銀保監會備案。
同時,保險公司應通過自營網絡平台或其他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的客戶投保頁面須屬於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
銀保監會表示,“一刀切”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平台,將徹底解決保險機構獲得客戶信息的難題,取締截留保費行為,控制渠道費用。雖然短期內可能影響場景類保險的業績,但這有助於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有助於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而在人員方面,此次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建立人員資格准入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並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在本公司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佣金及勞動報酬。
重構第三方網絡平台
“’第三方網絡平台’資源優勢突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銷售誤導。”在上述情況說明中,銀保監會表示。
事實上,在過去的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具有流量優勢的互聯網第三方平台一直是“銷售重地”,但這些並不持牌的平台也始終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界定和規定也是重點之一。
但此次對於第三方平台,監管採取的是收放結合的方式,一方面對於其和自營平台的界定和業務種類進一步規範,另一方面明確具有場景流量優勢的互聯網平台可以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徵求意見稿規定,只有保險法人機構自己設立的才是自營網絡平台。保險機構控股、參股或者通過子公司、母公司設立的都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同時,借鑒英美日等發達保險市場經驗,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參與保險活動僅限定於根據持牌保險機構委託,從事展示、說明和網站跳鍊等營銷宣傳活動,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諮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不過,銀保監會在情況說明中同時表示,下一步擬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做好主業的同時,申請兼業代理資質,按照業務相關性原則代理保險銷售。
收放結合
除了對第三方網絡平台的收放結合,徵求意見稿中另一個廣為關注的點則是,對於跨區域銷售險種範圍的“放”。徵求意見稿在現行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明確新增了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即包括百萬醫療險、養老年金保險等互聯網熱門險種的經營區域可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區域。
但徵求意見稿再次強調,保險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聯網保險險種範圍和區域範圍。
在“收”風險的同時,亦對互聯網創新呈現出“放”的姿態。徵求意見稿鼓勵平台經濟、大數據、區塊鍊等科技融合和新型業態成長,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打造面向未來的互聯網保險制度。
上述保險機構管理人員稱,徵求意見稿此次收放結合,同時界定了清晰的權責邊界,將對互聯網保險的運營方式產生重大影響,短期市場需要一些調整,長期而言利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持久發展。
對此,徵求意見稿給出一定的過渡期,要求保險機構在監管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問題整改及自營網絡平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