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將迎新規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本週,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小範圍徵求意見。《辦法》延續嚴監管態勢,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釐清業務和監管邊界,完善監管措施,同時防控風險與鼓勵創新並舉。這與當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基調基本吻合。
《辦法》出台的一個背景是:自2015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發布實施以來,有效促進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四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
根據銀保監會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個業務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導小組。保險中介監管部牽頭,會同法規部、創新業務監管部、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財產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前期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辦法》 。
《辦法》的核心思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釐清把握互聯網保險問題本質。
《辦法》基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進一步提出《辦法》適用標準: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並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屬於互聯網保險業務,適用《辦法》。對於符合這個標準的保險業務,《辦法》對經營全流程各個環節提出系統性監管要求。
互聯網保險問題主要體現在銷售環節,以及由於銷售不當導致的投訴糾紛。《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對營銷宣傳和銷售環節進行規定,同時也對產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賠、投訴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安全等全鏈條、全流程進行規範。
二是,壓實緊盯持牌機構主體責任。
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責任,擰緊總閥門,在此基礎上,鼓勵合作融合,支持創新發展。
監管關口前移,通過備案加強資質管理。目前《辦法》初步形成了經營條件、產品和經營區域分類管理的綜合性資質管理體系。並且《辦法》通過加強主體資格管理,為其他後續經營環節的創新打開了空間,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貫徹了簡政放權精神。
維護持牌機構合法權益,強化責任。《辦法》“一刀切”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平台,將徹底解決保險機構獲得客戶信息的難題、取締截留保費行為,控制渠道費用。全面加強保險機構“法人意識”和自律能力。同時,《辦法》作為規章,增加罰則。
三是,解析重構“第三方網絡平台”。
澄清概念,從嚴把握。規定只有保險法人機構自己設立的才是自營網絡平台。保險機構控股、參股或者通過子公司、母公司設立的都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有收有放,分類處置。明確具有場景流量優勢的互聯網平台可以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參與保險活動僅限定於根據持牌保險機構委託,從事展示、說明和網站跳鍊等營銷宣傳活動,並明確規定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諮詢和相關禁止行為。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合作方的管理,加強網絡安全,跟踪監測合作情況,鼓勵科技與保險融合創新。
下一步擬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做好主業的同時,申請兼業代理資質,按照業務相關性原則代理保險銷售。
四是,疏堵結合規範從業人員營銷宣傳。
要求保險機構建立人員資格准入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要求從業人員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後續配套完善代理人監管制度,實現與互聯網保險制度有機銜接。
五是,正面引導化解政策公平性。
將提高保險消費者福祉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評判標準,通過《辦法》明確以下政策:
銀保監會根據互聯網渠道特點和不同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規定可以通過互聯網擴展經營區域的保險產品種類,銀保監會後續可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償付能力、服務能力、合規水平等)發布互聯網保險產品分級分類管理具體政策。
要求保險機構應確保服務響應速度和消費者體驗。如服務水平不達標,應主動限制險種和經營區域,《辦法》罰則部分對限制經營進行明確要求。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在線全流程服務,或者在確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與其他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範圍內代為提供核保、理賠等服務,確保線下服務的便捷、高效。
明確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政策。為鼓勵探路創新,《辦法》對其進行了定義,規定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範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
劃清監管分工,強化屬地日常監管責任,以便利投訴人的原則明確查處職責;豐富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責令改正、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建設監管信息系統,開展業務備案、數據統計、信息披露、監測分析、輿情預警和在線巡查等,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