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是否該為前員工李洪元被拘事件擔責?律界分歧大
在前員工李洪元因離職賠償被拘一事中,華為公司的做法遭到多方詬病。2018年,華為網絡能源逆變器業務前員工李洪元在從前同事私人賬戶處獲得30萬元離職賠償金後,被華為先後以洩露商業機密和敲詐勒索為由報案。在李洪元被拘留、拘捕251天后,深圳檢察院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他做出了不起訴決定。今年10月,李洪元獲得國家賠償10萬餘元。
李洪元在接受《極晝》專訪時表示,他向警方提供的最直接依據是一段兩個多小時的錄音,錄音內容是他和華為人力資源部分相關負責人洽談補償金額的進程,證明他並沒有以“告發事務造假”來挾制獲取補償金額。“我的遭受自始至終便是一樁冤案”。他的妻子對澎湃新聞表示,暫時還沒有考慮到是否會起訴華為,希望對方道歉。
12月2日晚間,華為就李洪元事件作出回應,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華為是否該為李洪元被拘一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資深律師們之間有較大的分歧。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我認為李先生可以向華為公司以及相關的負責人追究其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華為工作人員在明知其不構成敲詐勒索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然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供虛假報案材料,這種行為是違反刑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則是指,華為公司及工作人員誣告李先生給其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可以追究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但是,北京威諾律師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持不同意見,他對新浪法問表示,“華為向公安舉報導致員工被無辜關押251天。華為的行為無疑在道德上令人鄙視和憤慨。但是,華為不會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員工被關押,雖然起因在華為,但是關與不關,是公安機關根據證據做出的判斷和決定。最後的責任,當然由做出決定的機關承擔。華為只要沒有偽造證據、華為工作人員沒有提供虛假證言,那麼華為就不構成誣告陷害。華為的民事責任,更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廣強律所合夥人暨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曾傑律師認為,“首先,關於誣告陷害,必須是故意所謂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故意,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積極的意圖,客觀上有虛假告發、捏造事實的行為。這種主觀上的故意,不同於報案人對法律和事實的錯誤認識。
比如說’我不懂法律,我覺得自己被敲詐了,我就是報個警試試’,這種就不算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因此,本案中,報案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最關鍵的證據,就看其報案的材料,包括物證、書證、筆錄是否有故意的造假。本案是審查起訴階段,由檢方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李先生的律師,已經拿到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這些材料中如果有報案人涉嫌誣告陷害的證據,李先生可以委託律師組織材料和證據積極報案、舉證。
而從民事角度而言,李先生如果想提起相關訴訟要求賠償,難度頗大,首先,李先生被錯誤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賠償已經由相關檢察院承擔;其次,對於他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預期收入的等等,都不能算作直接損失,只能算作間接損失,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
律師貼士:因辭退問題與公司發生糾紛怎麼辦?
作為普通職員,如果因為辭退問題與公司發生勞務糾紛,應該注意收集哪些證據?遊雲庭律師指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合同原件,考勤記錄,社保證據,工資單,其他津貼的記錄都需要當事人留意收集。同時,除了相關錄音、微信、郵件、出勤表等,其他為單位服務的證據,比如代理單位簽署的合同,單位給的授權委託書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他提醒,在勞務糾紛中,涉及辭退和裁員問題,最容易出現的糾紛是違背員工意志的違法解除,比如單位不支付離職補償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員工可以通過仲裁維權,或是到勞動執法大隊投訴。
關於“N+1”和“2N”,員工可以依據哪些情況提出適當賠償?遊雲庭律師指出,主要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如醫療期滿不能工作,換崗兩次不能勝任工作等,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通常的不滿足法定條件的解除合同,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2n補償金,或者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相關賠償談判結果應該形成離職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