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前員工細述離職賠償妻稱暫未考慮是否起訴華為
圍繞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因離職賠償金問題遭遇251天拘留一事的輿論持續發酵。根據李洪元的自述,從2005年起他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後,華為決定不再與其續約,雙方商談後確定,公司對其以“2N”的標准進行離職補償,補償總金額30萬餘元。
但拿到這筆補償金的9個月後,某天早上7點還在睡夢中的李洪元被廣東省深圳市公安機關刑拘、逮捕,最終在251後被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而重獲人身自由。
12月2日,澎湃新聞記者撥打李洪元的手機,其妻子接起電話後表示媒體各種解讀遠超出他們的預料,因此他們決定不再接受記者採訪。“原本是《刑事賠償決定書》出來後我們想發在華為內部的論壇心聲社區上澄清一下,但沒想到有人發到外網了,引發網絡上各種討論,各種猜測都有,我們就想出來澄清說明一下我們的真正想法,但即便這樣我們說的話媒體還是各種解讀,已經超出了我們的控制。”
“我們原本還是希望能跟華為高層和任總能夠溝通一下,但現在消息出來後相當於有了溝通渠道了,我們也就不要求一定要當面溝通了,但我們還是希望華為能給我們一個道歉,畢竟是他們誤告才導致這件事。”李洪元妻子表示。
不過,面對輿論的快速發酵,截至目前華為還沒有給出一個公開的說法。據澎湃新聞記者了解,華為看到這一事件在網絡發酵後,也內部開會進行了專門的討論,但還沒有一個可以對外提供的說法。
一位華為內部人士表示,這起事件起初是源於華為的舉報,但最終檢方起訴李洪元,檢方的做法跟華為沒有關係了。“如果他覺得委屈,那應該走法律途徑起訴華為,請求法院給他一定補償。”
不過,李洪元妻子表示,暫時還沒有考慮到是否會起訴華為,“這都是未來長遠的事情了,暫時還沒有考慮到這點。我們還是希望有個道歉。”
“2N”離職賠償
根據李洪元的自述,他是2005年10月8日入職的,第一份合同簽到了2006年9月30日。隨後又續簽了5次合同,每次續籤的時間從一年到兩年一個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時間是2013年12月31日。
那次到期後,李洪元和華為沒有馬上續簽,他表示這在華為內部挺常見的,直到2014年1月17日,才和華為第七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結束時間是2018年1月31日。
他本人自從2005年加盟華為後,一開始在研發部門,後來也做過銷售和運營。除了2010年-2011年曾在華為全資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工作外,其他時間都是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左右,華為開始做網絡能源逆變器業務,我也開始帶領一個不到10人的小團隊,把業務流程梳理起來了。”
李洪元透露,在逆變器部門工作期間,他發現了一些問題,並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華為員工”的身份向集團投訴郵箱發了匿名郵件。“當時沒人回我郵件。但2017年3月,公司審計組還是到逆變器部門開展了調查,當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職務。2017年12月,人力資源部的袁某來找我,說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續約了。”
華為不想續約後有關李洪元的離職談判隨即展開。李洪元稱根據勞動合同法,他在公司工作了12年,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以’2N’的標準按月支付離職經濟補償,N就是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沒有跟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我認為公司是有過錯的,所以應該給我’2N’的補償。”
根據李洪元的說法,“當時大家說說笑笑就把事情談完了。而且我一提出(“2N”的補償)方案,他(何某東)立馬就同意了,讓我趕緊簽這張紙(離職協議)。我當時還說,我考慮一個晚上,明天再簽。他說不行,明天你就不是公司的員工了,你明天再來的話我們要重新談,所以2018年1月31日談判的當天下午我就簽了。”
不過,據澎湃新聞記者從華為內部了解到:華為離職賠償金一般是“N+1”,“2N”很少見,這也是後來華為向公安機關舉報李洪元涉嫌“敲詐勒索”的重要原因。
不過,李洪元最終能避免被定罪是因為他把離職賠償金談判過程錄了音。李洪元稱,2018年1月31日下午,人力資源部的主管何某東讓他到他辦公室談離職補償的事。“進何某東的辦公室之前,我打開了褲兜里的錄音筆,何某東也沒說不可以錄音。”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簽了那份確認書,確認先後收到了稅後離職經濟補償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確認書上寫明了,3月8日,公司委託員工周某通過其私人銀行賬戶向我轉了304742.98元的離職經濟補償。加上前一天公司賬戶已經往我卡上轉了近8萬元,我的離職補償就都拿到了。”
“被捕”兩次變更罪名到最後不起訴
2018年12月16日,那時李洪元已經離職快一年了。但在某一天早上便衣警察上門“查水錶”帶走了他。
李洪元自述一個週末早上7點多鐘,他正在睡覺被便衣警察帶走,理由是涉嫌職務侵占。“兩個多小時後,我被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公安機關又說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業秘密,因為我曾經在華為公司拷貝和打印了一些文檔。”李洪元稱。
2019年5月28日,李洪元的律師向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遞交了《呈請對李洪元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下稱《法律意見書》),裡面提到2018年12月15日,華為公司委託法務人員袁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原公司員工李洪元等人,“在與公司的離職補償勞動糾紛中,威脅將資料外洩披露,要求公司給予補償”,深圳市公安局遂以李洪元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
2018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對李洪元進行了三次訊問後,確認他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採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李洪元的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李洪元稱何某東是以華為的名義控告的,證據就是那筆周某私人賬戶的轉賬記錄,以及人力資源總監何某東、他的部門領導李某、最早跟他說不續簽合同的袁某、轉賬的部門秘書周某四個人的口供。
今年4月1日,李洪元見到了他的辯護律師後告訴他,自己朋友的電腦裡可能還有一個錄音備份,律師就和李洪元妻子一起找到了這份錄音。
2019年4月19日,檢察院第一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補充偵查報告》。這次一同提交的還有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時間2019年1月9日,編號為粵安計司鑑2018計972號。
律師在《法律意見書》裡寫道,“《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說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並無李洪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
從龍崗區檢察院提供給李洪元的《不起訴決定書》來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龍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5月17日補查重報。6月14日,龍崗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
一個多月後的8月22日,龍崗區檢察院就對李洪元做出了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裡說,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
8月23日,李洪元被放出來了。
10月24日李洪元申請國家賠償的。
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李洪元在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因證據不足被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國家免責事由,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最終,龍崗區檢察院賠償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他們承諾向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李洪元父親所在的單位發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誤告還是震懾
李洪元妻子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輿論發酵到現在,華為的人始終沒有找他們溝通過。“檢察院應該也發布了相關函件給華為,希望他們能幫助恢復名譽,但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收到華為的回复。”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遊雲庭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稱這一案件暴露了兩方面問題,第一是華為將不應該由刑事案件立案的和員工的糾紛去進行了報案,這反映了他們的企業文化存在問題,內控流程也存在問題。他們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法務部門沒有正確的認識法律,只管達到目的。第二是深圳當地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批捕環節也存在問題。“對華為來說,此舉是想要打擊員工離職時索要比較高額的補償這個行為,殺一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