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拆夥年入超300萬的微信公號咋分?
流量經濟時代,微信公眾號成為了品牌營銷、廣告投放的新渠道。然而,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虛擬資產,公眾號在面臨創始團隊分家時,它的價值又該如何認定及分配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全國第一起微信公眾號合夥運營團隊退夥財產分配案件。
2016年,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四人共同設立了一個微信公眾號,以趙某個人名義註冊,並開設銀行公共賬戶,四人分別或聯合署名發表文章。
自2016年7月盈利以來,年收入達300多萬元。2017年7月,四人產生分歧,趙某自行修改了賬戶密碼,導致公眾號的合作運營無法繼續。因此,三名合夥人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折價補償每人各100萬元,並分割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
原告代理律師華軼琳:對於收益的話,是作為合夥關係共同存續期間的收入,應當予以分配。
由於此前還沒有類似案件出現,微信公眾號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散伙時如何分配利益?靜安法院進行了謹慎地審理。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法官林彬:它是具有廣告投放價值和商業盈利價值的,我們是在評估價格400萬的基礎上,還綜合考量了微信公眾號自身的一些特點,還有預期收益等等,最終酌定它的價值為340萬元。
最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趙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台收入等。日前,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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