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元加價引發的“公案”:最高法院開審滴滴壟斷案
滴滴動態加價的爭議在於,這個市場行為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如今,動態加價背後是否涉及壟斷這層“窗戶紙”終於被捅破了。因為通過滴滴出行打網約車被動態加價,多收了6元車費,鄭州律師黃文得起訴了滴滴出行。
黃文得認為,滴滴出行動態加價的背後,是其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19年3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黃文得的起訴。受益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黃文得將案件直接上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9月24日,最高法知產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黃文得與滴滴出行的“恩怨”其實由來已久,這已是雙方第五次對簿公堂。2018年,同樣是不滿滴滴出行動態加價多收了3元車費,黃文得從江西省一家基層法院一路告到江西省高院,但全部敗訴。只不過,那一次案由不同,他起訴的理由是租賃合同糾紛。
經過3個多小時的庭審,最高法並未當庭宣判。從合同糾紛到反壟斷訴訟,最高法的判決事關滴滴出行乃至整個行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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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黃文得與滴滴出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庭審現場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
黃文得認為法院不會很快作出判決,9月25日,他婉拒了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的採訪,只是表示:“即使判決最終沒有認定滴滴出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如果認定動態加價6元違法,我也可以接受”。
滴滴出行代理律師則在法庭上明確表示:“對於臨時加價行為,上訴人(黃文得)曾在江西提起訴訟,江西省高院明確認定臨時加價的行為不違反任何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又就臨時加價的行為提起本案的反壟斷訴訟,我們認為實際上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動態加價屬於市場定價
黃文得針對滴滴出行發起的系列訴訟,起因是動態加價。2017年7月3日下午,黃文得在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叫了一輛滴滴快車,全程車費為16.57元,其中包括“臨時加價0.2倍,收費3元”。
黃文得對此並不認可,於是向章貢區人民法院起訴了滴滴出行,要求撤銷雙方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滴滴出行退還臨時加價款3元,賠償500元。但一審、二審均駁回了他的請求,江西省高院也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黃文得的理由是,滴滴出行的動態加價違反了《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關於出租汽車“不得議價”的規定。
滴滴出行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網約出租車不適用《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規定》(後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即動態調價,可在乘車高峰時段、天氣狀況不好等情況下調價。
2018年4月9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黃文得的上訴。法院指出,2016年8月26日,《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不適用該規定。
不過,二審法院作出了一個有利於消費者的認定。判決書寫道,黃文得在二審中陳述在其上車之前有加價的提示但沒有說明加價的理由。經查,在車費詳情裡亦僅載明“臨時加價0.2倍3元”,未說明加價的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滴滴出行公司應當在符合加價的條件下合理加價並向乘客說明加價的理由。
判決後,黃文得選擇向江西高院申請再審,這一次他援引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中的一項:經營者不得“強製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他的理由是滴滴出行強制他使用臨時加價0.2倍(3元)的網約出租汽車運輸服務,違法收取臨時加價款3元,侵害了他的公平交易權。
但江西高院裁定認為,黃文得的那筆訂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收運費符合“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黃文得認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違規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投訴並要求依法處理。
動態加價利弊
至此,滴滴動態加價的爭議可以歸結為:這個市場行為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這樣的爭論持續到了9月24日最高法知產法庭的庭審之上。庭審中,滴滴出行代理律師稱,臨時加價是市場規律運行的結果。臨時加價主要出現在高峰期、天氣不好等情況下,一方面鼓勵司機出來提供服務,另一方面鼓勵乘客選擇拼車,從而更好滿足人們出行,促進資源合理利用。
滴滴出行代理律師還稱,滴滴的臨時加價也符合鄭州市有關網約車的相關管理規定。“鄭州市的相關規定很明確,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如果臨時加價,應當要提前發布。實際上滴滴出行系統上不停地有提示,並且解釋加價的明細,讓用戶確認,直到客戶最後確認選擇加價這個方式出行。”
黃文得則在庭審時表示,如果不接受加價6元,則無法成功下單。
動態加價的爭議由來已久。2017年4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發朋友圈披露了此前通過滴滴叫車的遭遇。
時建中說,提前叫好的出租車,被司機單方取消;隨後再叫專車,平台以“叫車過旺”為由粗暴地提示加價1.5倍。“這讓我再次感受到滴滴出行不受契約精神和商業道德約束的任性。”
此後,滴滴的動態加價機制變得收斂。交通部2018年6月26日在對一份全國兩會建議的答复函中寫道:我部針對加價機制不公開、派單機制不透明等問題多次約談相關平台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下一步,將適時優化完善相關政策,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公開派單算法和動態加價機制。
交通部網站7月12日公佈了《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且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
這個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同樣沒有消除爭議。徵求意見稿發布後,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說:“動態加價這種機制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裡才能起作用,但現在的網約車市場一家獨大,極不均衡。如果市場沒有充分的競爭,即使向社會公佈了定價機制,最後的結果也只能是越定越高。”
如今,動態加價背後是否涉及壟斷這層“窗戶紙”終於被捅破了。
滴滴的相關市場
但認定滴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需要對產品服務和地域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
9月24日的庭審中,黃文得稱,滴滴網約車業務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滴滴出行代理律師則認為,本案中的地域相關市場應為鄭州市。原因是網約車實行屬地管理,是根據獲得行政許可的範圍開展經營。
黃文得還舉證稱,滴滴官網顯示,“2015年,滴滴實現中國網約出租車市場份額99%”。
對此,滴滴出行代理律師指出,2015年時,快車、專車剛剛出現,網約車業態主要是在網上預約巡遊出租車,99%的市場份額也主要是針對這一服務。如今網約車市場競爭格局已經完全不一樣,網約車與巡遊出租車正在融合發展,已有18家網約車平台在鄭州市得到了經營許可,高德地圖等互聯網企業、傳統車企都先後進入這個行業,因此整個出租車市場競爭非常激烈。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認同這種界定。“一家網約車公司是否佔據市場支配地位,需要放在出租車市場甚至整個城市出行市場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