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前高管離職創業違反競業限制被判賠260萬元
為保護商業秘密,降低核心員工跳槽率,許多掌握高精尖技術的用人單位都會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雖然如此,員工在競業限制期內到競爭企業工作或創立競爭企業的情形仍時有發生。9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一起因核心高管離職創立競爭企業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案。該名高管被判返還用人單位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餘元,並支付用人單位260萬元的違約金。
百度公司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上海一中院介紹,林海原系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於2018年3月30日辭職。2018年5月14日,林海經過籌備,作為唯一股東發起設立海林上海公司,經營範圍為人工智能行業應用軟件開發等,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後林海又陸續投資設立了多家企業,並擔任董事、高管等職位。
2018年7月底,林海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令林海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459萬餘元等。
百度為何會對林海索賠如此高額的違約金?
原來,百度公司地圖項目事業部掌握著百度公司近年來的重點投入項目——高精地圖和無人車研發的核心技術,林海是該部門負責人。任職期間,百度公司與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若林海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百度公司及關聯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資的50%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另約定如林海違反協議,需返還所有經濟補償並支付3倍數額的違約金。
林海離職後,百度公司按約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競業限制補償89萬餘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創辦了多家企業,進行高精地圖項目開發。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
經審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請求。雙方均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百度公司堅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請求,而林海則認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返還補償金,不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海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當繼續履行,並按約返還競業限制補償、支付違約金。結合林海離職前擔任崗位的涉密程度、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所佔林海月基本工資的比例、林海違約的方式及時間等,一審法院判定林海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餘元,並酌情判決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60萬元。
百度公司與林海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百度公司認為,高精地圖和無人車項目是百度公司重點投入項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業秘密,離職後設立多家競爭企業,從事相同項目,給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一審判決的違約金數額不足以補償其損失。
林海則認為,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認定其實際經營的業務涵蓋了高精地圖業務,不足以認定其與百度存在競爭關係。海林上海公司未實際經營,未生產產品,未對外提供服務,未聘用僱員。百度公司實際損失僅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其請求以該損失的30%調整違約金。
百度前高管被判賠260萬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工商登記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與百度公司有重合。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網註冊“海林科技”,並介紹其“致力於……實時的高精地圖服務”“三位創始人來自百度核心業務高管”,並已公開招聘崗位視覺算法研發工程師,與林海離職前從事的工作內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註冊日期、首次發布信息的日期均早於林海後續設立企業的成立時間。綜上,海林上海公司與百度公司經營範圍、實際開展的業務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認定存在競爭關係。林海系海林上海公司的唯一股東並擔任法定代表人,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百度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為89萬餘元,一審依據約定判決林海予以返還並無不當。
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中,林海除返還競業限制補償外,還需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根據本案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認定等,結合違約責任的約定,酌情調整林海承擔的違約金,並無不當。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