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商家訴買家公開差評侵犯名譽權被法院一審駁回
因認為買家李某給出差評導致自己店鋪商譽受損、銷量下降,淘寶賣家某商貿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今日(9月11日),北京市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該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原告:被告無事實依據發差評構成侵權
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被告李某在其淘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原告在此過程中通過阿里旺旺與被告進行協商溝通,並反复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但李某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原告銷售假貨。
原告認為被告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毀並侮辱原告的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原告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原告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差評不屬侵權
被告李某辯稱,其在原告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李某仔細核對後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李某認為,在其與原告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被告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李某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被告李某認為,原告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复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以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李某表示,其買家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被告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相關差評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北京市互聯網法院審理後查明,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原告並未積極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是先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被告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被告退貨、退款的要求。
法院通過上述情形綜合判定,被告給出差評並非故意貶損賣家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不構成誹謗、詆毀。被告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此做法不可取。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但是被告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存在侵權風險。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被告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目前,網購已成為一種主流消費方式。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台。在釐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