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要上徵信借爆雷平台的錢不還也要上黑名單
記者從接近互金整治辦和網貸整治辦的人士處獲得了一份《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通知表示,支持在營P2P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同時持續開展對已退出經營的P2P網貸機構相關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加大對網貸領域失信人的懲戒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P2P機構接入徵信系統的同時,還要向徵信機構提供所撮合網貸交易的利率信息,對於利率超過最高法規定的,借款人有權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同時,徵信體統應當建立異議處理機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P2P機構無法識別多頭借貸別急!接入徵信系統就可解決
通知表示,請各地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互金整治小組)、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網貸整治小組)組織轄內在營的P2P網貸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
每經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百行徵信公司接入服務協議機構402家,培訓接入機構200多家,接入徵信系統報送數據機構101家。徵信系統收錄個人信息主體6330萬人,信貸賬戶數1億個,覆蓋機構類型從2018年底的P2P、小貸公司等5類機構擴充到城商行、農商行等18類機構(注:上文的報送數據機構特指P2P,不含其它類型機構)。
接近監管機構的相關人士表示,目前,P2P機構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可以通過借款人提交自身信用報告的方式獲取借款人在商業銀行的借貸信息,但是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卻沒有途徑查詢借款人在P2P機構的借貸情況。P2P機構接入徵信機構以後,不僅有利於自身的經營發展,還有助於防範銀行和整個行業的金融風險。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這也是對網貸領域借款人的保護,培養他們樹立信用意識,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防範多頭負債或者套路貸的情況出現。記者了解到,百行徵信系統的信息每天都在報送,實時發生,實時報送。P2P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後,機構可以通過百行徵信查詢借款人的借貸情況,綜合評價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有效避免過度或惡意的負債。
此外,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應當明確已接入的在營P2P網貸機構未來發生退出經營、機構解散等終止事項時已接入信用信息的處理方法。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向每經記者表示:“這項舉措有利於保障網貸平台的良性退出。平台良性退出最重要的標誌是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其實就是債務人到期償還債務。P2P平台接入徵信系統後,對債務人有威懾和懲戒的效果,使得有償債能力的人增加償還債務的意願,從而對平台良性退出形成一個保障作用。”
遇到高利貸、身份盜用被貸款別慌!可以要求更正
通知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應當建立異常查詢、合規使用監測制度,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時,及時暫停查詢服務;建立信息異議處理機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P2P網貸機構還要向徵信機構提供所撮合網貸交易的利率信息。其中,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貸利率的,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或P2P網貸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在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楊東看來,報送利率信息可以加強監管部門對於平台的掌握,加強利率信息的透明度,有利於更好地對P2P機構進行監管。
接近監管的相關人士表示,如果利率超過了最高法的規定,借款人有權利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和修正,這是對借款人的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還債,借款本金和在法律保護之內的利息需要還,超過最高法規定的部分可以不還,也可以主張不記錄。
每經記者關注到,市場上出現了這樣一種現象,在當事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身份信息被盜用,導致了“被貸款”事件的發生。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接近監管的相關人士向每經記者表示,徵信機構及報送信息的機構對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是有要求的。發生異議時,信息主體人可以向徵信機構或發生問題的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如果解決不了,還可以去當地的人民銀行投訴。
具體來看,首先得核實確定事實,需要信息提供者的配合。P2P機構接入徵信系統後,就是納入了征信監管範圍,作為報送機構,是要求進行配合的。由此來看,系統的建設實際上是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借了爆雷平台的錢不想還沒門!這些人要上失信人名單
對於已經退出經營的P2P網貸機構,通知表示,各地互金整治小組、網貸整治小組要繼續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網貸行業失信懲戒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收集、篩選相關失信信息。組織對失信人名單進行複核,通過各種方式告知失信人,明確還款路徑,可給予一定的還款寬限期。寬限期結束後,各地互金整治小組、網貸整治小組指定轄內相關部門對失信人名單加蓋公章後,轉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
具體的失信人名單篩選標準,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參考下述標准進行篩選:1、企業借款人和個人借款人金額較大者優先(應扣除超過24%以上的利息); 2、企業借款人和個人借款人逾期時間較長者優先;3、已進行合法、必要的催收;4、失聯、跑路的P2P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及高管人員。
實際上,逃廢債一直以來都是困擾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解決逃廢債的問題需要一些措施和手段。楊東認為,如果不在徵信系統對P2P借款人的借貸情況進行記錄,借款人很有可能就抱著“能逃則逃”的心態,一直拖欠借款不還。對於平台來說,本來可以正常還款,但如果有部分借款人能不還債就不還,就會加劇平台的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從而出現擠兌風波,危及平台的生存。所以,此次發文是十分及時且有效的,有利於穩定行業的發展;同時,也說明P2P機構接入徵信系統的進程在加快。
此外,通知還表示,要加大對網貸領域失信人的懲戒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P2P網貸領域失信人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鼓勵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失信行為加大社會懲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應依法為各地開展失信聯合懲戒提供支持。
“失信人名單要建立起來,金融機構對失信人提高利率或限制貸款及保險服務等一系列措施,有利於遏制逃廢債的行為。”楊東表示,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震懾借款人的逃廢債行為,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威懾和懲戒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