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規:開車時“刷”手機罰款300元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表決通過。據悉,此次修法補充規定:駕駛過程中,有手動操作移動電話、移動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處300元罰款,並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據此前報導稱,早在去年7月底,深圳市交警部門已推出相關計劃,針對“開車打手機 ”的有獎舉報,每宗可獎勵100元;且有《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手持使用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此類違法,會被罰款300元,扣2分。
據了解,現行法規對駕駛機動車“手持使用電話”處300元罰款,但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應用,現在駕駛人開車除了手持接打電話外,刷微信、看抖音、打遊戲等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行為也嚴重影響安全駕駛。
數據顯示,2018年,深圳涉交通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總計316人,其中1/3存在“開車玩手機”等分心駕駛行為。因此,《條例》將“手持使用電話”改為“手動操作移動電話”。
此外,為了強化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修改決定增加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或者逆行的,處300元罰款。為從源頭上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修改決定強化了使用電動自行車較多的送餐、快遞等企業的管理責任,對於相關企業員工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錄入信用徵信系統、向社會進行公佈相關信息,促進企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乘客不繫安全帶司機不“背鍋”。乘客拒絕係安全帶,受罰的卻只是司機,這項規定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修改決定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