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極限詞敲詐400餘電商店鋪“職業索賠”團伙獲刑
通過搜索“最便宜”“最低”等違反《廣告法》的極限詞彙,然後利用偽造的工商投訴材料威脅商家,以撤訴為條件向電商商家索要錢財……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8月26日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嘉興市南湖區法院於8月23日公開宣判一起涉網絡惡勢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陶某等3人通過“職業索賠”,利用網絡向各電商平台商舖實施敲詐勒索,僅在淘寶就向400餘店鋪勒索成功,三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至2萬元不等。
據了解,這是全國“職業索賠”首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被告人ps的監管部門文件。法院供圖
“極限詞”藏商機警方破獲職業索賠第一案
2018年上半年,淘寶店主李先生在一次宣傳活動中,使用了“精選”這個宣傳語。當時,有買家在李先生的網店下了訂單,但沒等發貨就申請了退款。對方投訴產品使用“精”字打頭的“極限詞”誇大宣傳,並稱已向網購平台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但對方在投訴詳情裡悄悄留下了QQ號。
根據嘉興市中級法院的法官介紹,極限詞是一種表示極限的詞彙。我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法》對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處罰頗為嚴厲。按照《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將被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為店主,李先生知道違反《廣告法》的情況一旦被認定,不僅商品購買鏈接要被下架,可能還要面對市場監管部門的高額處罰。於是李先生趕緊加了QQ,與對方取得聯繫後,被告知需要支付2000元“封口費”。對方還表示,打錢立馬撤銷投訴。經過討價還價,李先生付了800元“封口費”。此後,李先生覺察到自己遭遇職業敲詐勒索,於是向警方報案。
根據警方披露,2018年5月,嘉興市南湖公安分局接到包括李先生在內多名商家報案,稱在經營網店的過程中遭遇惡意投訴,投訴人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網店涉嫌違反《廣告法》使用極限詞違規、撤訴為由索要錢財,金額從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
接到商家報案後,南湖公安分局大橋刑偵隊迅速展開偵查,一個由吳某、陶某、劉某三人組成,專門在網上利用極限詞進行惡意投訴、實施敲詐勒索的“極限詞流氓”團伙浮出水面。
2018年7月中旬,警方在金華市義烏、台州市溫嶺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當場查獲一批作案設備、偽造材料。此後,這個網上利用極限詞惡意投訴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團伙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與商家對話記錄。法院供圖
PS舉報材料惡意敲詐部分商舖不敢報案
警方查明,吳某、陶某、劉某三人利用網上搜索得來的所謂“極限詞庫”,在各大網購平台上不斷“物色”合適的商家和鏈接,一旦匹配到商家頁面上存在相關或相似內容,便截圖保留證據,並通過秒拍、秒退的方式形成訂單,以商品存在違反《廣告法》極限詞規定的理由,投訴商家。
在投訴的同時,三人還會上傳在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的“截圖”,並引導商家轉移到電商平台外的聊天工具上“談判”,進一步威脅商家進行敲詐。而事實上,那些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的“截圖”,全是通過PS方式偽造的。
南湖公安分局大橋刑偵隊民警沈獻介紹,“該犯罪團伙正是利用了不少商家不懂法、怕麻煩的心理,以投訴、工商處罰來威脅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沈獻表示,“商家是否違反《廣告法》,應當由市場監管部門認定,不能僅聽信不法分子的一面之詞而落入圈套。”
2019年,3名被告人被公訴至法院。檢方指控稱,被告人陶某、吳某和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強行索要錢款。其中,被告人陶某、吳某涉及金額21萬餘元,劉某涉及金額近17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均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查明,該團伙以惡意投訴、威脅為手段,在淘寶網企圖向近萬家店鋪實施敲詐勒索。
沈獻表示,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雖然受害賣家不少,但實際報案的寥寥無幾,警方聯繫商家取證也較為困難,一些賣家在接到警方電話後也不配合。警方提醒,商家在遇到類似情況後,一定要積極向電商平台反映情況或向警方報案,不能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來應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表示,該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並非真正維權,而是打著維權的旗號,大規模對商家進行惡意投訴和威脅,直接聯繫商家要求私了,分工協作快速獲利,在涉案金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敲詐勒索罪來處理。
受害人變施害人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歸案後,現年27歲的陶某交代說,他自己曾經營過一家網店。2017年左右,自己因為“極限詞”的宣傳,被敲詐過1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陶某、吳某共同在為他人運營淘寶店鋪期間,在淘寶網搜索商品介紹中使用“最”“第一”“完美”等極限詞描述的淘寶店鋪,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他人,以此獲利,後二人辭職。
2017年左右,陶某在經營自己的淘寶店舖時,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極限詞”為由勒索錢款。這時,陶某才知道可以用“極限詞”獲利,遂找人學習了敲詐勒索錢款的犯罪方法。
2017年下半年,陶某購買了部分淘寶賬號,並糾集吳某共同在淘寶網上從事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二人共同在淘寶網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極限詞”的店鋪,後由陶某負責購買商品、申請退款,由吳某負責向淘寶投訴、並附上向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的圖片(係其PS)及QQ聯繫方式。待商家主動添加QQ後,由陶某與商家聊天,威脅對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才能撤銷投訴,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影響店鋪投訴率而被迫支付錢款。所得錢款二人均分。
2018年4月,陶某又糾集了劉某,由劉某負責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極限詞”的淘寶店鋪,其餘分工不變,所得錢款由吳某每日結算後,三人按照陶某4成、吳某4成、劉某2成的比例分配。三人形成了以陶某為糾集者、吳某、劉某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惡意投訴、威脅為手段,向400餘家店鋪敲詐勒索成功,擾亂淘寶商家正常經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法院查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陶某、吳某通過上述方式敲詐勒索得款近4萬元;2018年4月至案發,該惡勢力團伙通過上述方式敲詐勒索得款16萬餘元。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陶某和吳某屬於主犯,劉某屬於從犯。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
判處吳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