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地方法官反對執法機構強制使用嫌犯生物特徵解鎖手機
美國地方法官弗蘭克·德馬爾基(Virginia Demarchi)近日公開表態,反對執法機構強迫使用嫌疑犯的生物特徵來解鎖手機,並表示此類系統應該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護。加利福尼亞州北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官弗蘭克·德馬爾基(Virginia Demarchi)近日做出裁定,認為強迫嫌疑犯的生物特徵(例如指紋識別和麵部識別)來解鎖iPhone等手機是固有證詞(inherently testimonial),她認為這等於強迫個人作證。
她表示:“如果這麼做,強迫一個作為調查對象的人使用他或者她的手指或者面部來解鎖設備應該判定為第五修正案中的嫌疑證據(incriminating testimony)。”德馬爾基法官還談到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執法機構一再辯稱解鎖是非常有必要的。
德馬爾基法官表示:“全國各地的幾位地方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以及一些州法院,最近都在討論是否強制將電子設備應用於生物識別功能的具體問題,這是一種固有證詞。”
目前,在法庭上,人們對於使用生物識別技術保護的移動設備內容是否受美國“第五修正案”保護一直爭執不休。
美國酒精、煙草、武器和爆炸物管理局(ATF)申請了一份搜查令,允許特工人員將嫌疑人的手指按在嫌疑人位於劍橋的公寓中發現的一部iPhone上,通過Touch ID來解鎖該設備。嫌疑人羅伯特-布里托-皮納(Robert Brito-Pina)被認為涉嫌從事槍支走私,由於是一名罪犯,他被禁止持有任何槍支。
此前,很多法官已就是否應允許執法人員利用生物識別安全技術來訪問犯罪嫌疑人的移動設備上的數據作出了若干決定。雖然加密設備通常足以保護嫌疑人的智能手機免遭執法機構的查看,但生物識別安全技術被認為可能會遭到濫用。
加州法院今年1月的一份文件顯示,另一名法官拒絕執法機構使用搜查令進行生物識別安全解鎖,聲稱這樣做有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該法官宣布,搜查令過於“寬泛”,它針對的是犯罪現場任何人擁有的任何設備,而不是嫌疑人所擁有的特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