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微信紅包、折扣券……這11項收入不繳個稅
先思考兩個問題:
問題一:如果你的父母將房子贈送給你,你需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你的朋友也免費送你一套房子,你需要繳稅嗎?
問題二:你在微信群裡搶的紅包,需不需要繳稅?
其實,免費獲贈的房產、微信群裡收到的紅包、參加抽獎活動中的獎、以及商家發的優惠券代金券等,都屬於個人所得。但是,這些個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繳稅?如何繳稅?很多人都不太清楚。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一份公告,把這些問題說明白了。
繼承房屋不用繳個稅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因此,這份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其中,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那麼,以一套面積100平方米,價值200萬元的房屋為例,無償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哪種繳納的稅費更少?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為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親朋互贈網絡紅包不繳稅
現在,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越來越普及,2019年春節期間,從除夕到初五,有8.23億人次收發微信紅包。除了親朋好友互贈微信紅包外,不少企業也會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這些網絡紅包,哪些需要繳稅?公告指出,以下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的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要從性質上來判斷,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麼,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呢?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廢止六種繳稅情形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梳理這份公告可以發現,包括房地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