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企業網絡紅包須繳20%個稅親友互贈免稅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中,被取消了的“其他所得”如何徵個稅逐步明晰,其中就包括備受關注的網絡紅包。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下稱《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
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被歸入“偶然所得”徵收個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而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再徵收個稅。
根據《公告》,被調整為偶然所得主要有三項具體收入,其中之一是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答《公告》時表示,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早在2011年財稅部門相關規定已經明確,這部分收入需要繳納個稅。“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徵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徵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負責人說。
但企業之外,親友之間也經常互發紅包,比如2018年除夕當日就有6.88億用戶通過微信紅包發送祝福。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繳稅?
該負責人說,《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公告》除了明確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個稅徵收問題外,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和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均被納入偶然所得,需要繳納20 %個稅。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上述負責人解釋,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於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徵稅,因此《公告》將個人領取的該項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並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政策予以廢止。
比如,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再徵收個稅。
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股民個人也就取得了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這部分收入此前需要繳納20%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