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雲服務器侵權案二審改判阿里云不擔責
“首例雲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反轉了。兩年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阿里雲被訴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阿里雲賠償樂動卓越公司26萬元。阿里雲當時發表聲明,稱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昨日,該案件二審改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一審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阿里雲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回顧:
公司遊戲遭模仿阿里雲被判賠
該案件一審發生在2017年6月,被媒體定義為“首例雲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原告為樂動卓越公司,該公司開發了移動端遊戲《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
據媒體報導,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接到玩家舉報,網上出現了類似《我叫MT online》的遊戲,並涉嫌非法複製了online版的遊戲數據包。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涉案網站的行為侵犯了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該公司一直未找到涉案網站經營人的相關信息,經過進一步查找,發現該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公司的服務器上,並通過該服務器提供遊戲服務。
2015年10月,樂動卓越兩次致函阿里雲,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阿里雲未給予回應。
無奈之下,樂動卓越將阿里雲告上法庭,並索賠10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阿里雲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約26萬元。事後阿里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引發軒然大波。法律界高度關注云服務商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用戶數據與隱私的安全則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按照一審判決,雲服務商在接到投訴後應當審查用戶數據,將給數以百萬級的用戶的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用戶隱私帶來挑戰。
在此背景下,阿里雲公司發出聲明強調,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雲公司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稱“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
兩年前的聲明
反轉:
二審駁回訴求不承擔責任
今年6月20日,該案二審改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一審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阿里雲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法院認為,雲服務器租賃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具體網絡技術服務類型,因此不適用該條例,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關於阿里雲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通知,阿里雲公司在接到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認為,阿里雲公司就其出租的雲服務器中存儲侵權軟件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從我國雲計算行業的發展階段來看,若對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在侵權領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責條件的要求過於苛刻,勢必會激勵其將大量資源投入法律風險的防範,增加運營成本,給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動輒要求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刪除用戶數據或關閉服務器,也會嚴重影響用戶對其正常經營和數據安全的信心,影響行業整體發展。
二審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