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讀用戶通訊錄成借貸App常見伎倆
當金融借貸行業被暴力催收、逾期、高利率等字眼充斥時,對於借款人來說,最關心的還是催收問題,而“24小時短信轟炸”等爆通訊錄的手段也成為了“軟暴力”催收的原罪。6月12日,北京商報記者隨機抽查安卓手機排名前位的20家金融借貸App發現,超八成App在藉款時需要進行“讀取通訊錄”操作,否則無法進行借款。
日前,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了《網絡安全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基本業務功能必要信息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提到,金融機構不應強制讀取用戶的通訊錄,進一步明確了“軟暴力”催收的細分規則。
“讀取通訊錄”成借貸App常見伎倆
現如今,金融借貸類App已逐漸發展成熟,不少人在急著周轉用錢時,都會選擇網上平台進行借款。但進行借款操作的出借人逾期後,一定有不少被催收的血淚史。部分金融借貸平台的催收手段較為惡劣,24小時短信轟炸、電話呼叫、群發短信給朋友等爆通訊錄的手段層出不窮。
而在藉款初期填寫申請資料時,“讀取通訊錄”就成為了這項“軟暴力”的源頭。在21CN聚投訴平台,通過關鍵詞“爆通訊錄”搜索出的投訴帖就高達4.9萬條。這些投訴覆蓋面較廣,互聯網金融行業、分期借貸、消費金融公司都牽涉其中。“私自爆通訊錄,暴力催收,發短信騷擾親戚朋友、影響正常生活”成為不少網友詬病的重點。
事實上,強制讀取用戶信息在金融借貸行業,尤其是互聯網金融行業十分常見。6月12日,北京商報記者隨機抽查安卓手機排名前位的20家金融借貸App發現,僅有4家機構在審核初期未讀取用戶的通訊錄。
在隨機調查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中,十秒借錢、易借款、現金借貸、閃電借款、玖富萬卡、好分期、你我貸借款、分期貸等平台均需要使用電話授權才能進行操作,當記者點擊禁止授權時,部分App提示“請您同意授權、否則功能無法正常使用”。
除了互聯網金融平台外,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也存在此類現象,但佔比較少。在記者隨機抽查的7家消費金融公司放款App中,僅有包銀消費金融、中原消費金融兩家機構需要讀取用戶通訊錄。金融借貸平台讀取用戶通訊錄的意義是什麼?北京商報記者分別緻電上述借款App中的客服電話進行詢問,回答的結果大同小異,均是“對用戶手機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解”。一家互聯網金融機構客服向記者介紹,讀取通訊錄的原因是以便在後期有優惠活動和提額活動中更好地聯繫借款人。
新規“發威”:不應強制讀取通訊錄
隨著現金貸監管新規的落地,很多藉貸平台停止放貸,紛紛通過各種手段,加緊催收,通過讀取用戶通訊錄信息,打爆通訊錄也成為了最常見的催收手段。日前,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了《規範》,對16類App基本業務功能正常運行所需的個人信息提出了規範。
其中,對於金融借貸類App,《規範》的定義是:“為個人用戶提供從金融機構進行個人消費貸款服務,包括授信、借款、還款與交易記錄等功能,這裡的金融機構通常是指有放貸資質的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等在網絡上提供借貸服務的機構。”
《規範》指出,金融借貸基本業務功能必要的信息包括手機號碼、賬號信息、身份信息、銀行賬戶信息、個人徵信信息、緊急聯繫人信息、借貸交易記錄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獲取緊急聯繫人信息一欄,《規範》要求該信息僅用於金融機構在藉貸人逾期不還時進行催款,應允許用戶在金融借貸應用中手動輸入緊急聯繫人信息,而不應強制讀取用戶的通訊錄。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暴力催收問題近年來得到了市場關注,其形態也從傳統的“暴力催收”,轉向如今的“軟暴力”催收。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4個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其中一個亮點是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軟暴力”也列入其中。也就是說,傳統催收公司常用的爆通訊錄、P照片等手段,已經被列入“軟暴力”行列,一旦被取證,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需要關注的是,此次發布的《規範》不屬於國家標準,監管在“軟暴力”催收方面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蘇筱芮表示,針對借款人就催收的投訴問題,目前仍未形成統一的規範管理辦法,具體包括投訴流程、投訴有效性識別、結案反饋等。
應將上下游企業納入自律範圍
隨著第三方債務催收大軍的崛起,將催收行業放在陽光下也成為了不少出借人的訴求。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王貴國,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了《關於加強債務催收行業自律的建議》。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催收行業已成為陽光下的行業,但仍存在監管缺位、行業自律規範不足、競爭失序等諸多發展困境,我國應當加快成立催收行業的行業協會,並推動行業立法。
在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看來,網貸催收存在的問題一是風險隔離制度不完善,存在催收公司操作不規範被調查而波及到平台的情形。二是考核機制不科學,以催回量為KPI,部分業務員為了業績達標採取暴力催收。三是內控管理機制缺失,部分平台在外包催收業務的同時,允許外包公司再外包,這樣的層層外包容易導致平台對催收機構的約束機制形同虛設。此外,催收機構資質不一。催收業務雖非持牌經營,但也要具備一定資質,而部分催收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包括還款提醒通知等相關業務。
針對規範催收自律方面的建議,蘇筱芮進一步指出,首先要將主要業務機構(例如消金公司、網貸機構)、金融科技機構(智能催收等供應商)、外包催收公司等上下游企業納入到整個催收自律的範圍中來;其次要將規範催收自律與打擊惡意逃廢債區分開來,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實現對失信人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