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腹背受敵”:反壟斷陰影下將被徵收數字稅
還未從美國反壟斷調查的漩渦中緩過勁來,谷歌、臉書等科技巨頭又面臨全球“圍剿”。在6月9日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G20財長同意,將在2020年之前編制共同規則,以填補臉書等全球科技巨頭為減少企業稅所利用的漏洞。根據會議後發布的公告,目前如何向科技巨頭徵稅的細節尚未確定,但將會通過修訂聯繫和利潤分配規則、全球反稅基侵蝕提案等“兩大支柱”來逐步完善。
財長們在G20公報指出,“我們歡迎最近在解決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方面取得的進展,並贊同這項雄心勃勃的計劃,該計劃包括兩個支柱方案。”
日本財務大臣麻生太郎在會議後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目前我們有兩個支柱,我覺得我們需要同時支撐著兩個支柱”,“這些建議(目前)仍然有點模糊,但他們正在逐步形成。 ”
如果稅收的漏洞得以填補,將會讓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面臨稅收負擔增加,在美國也開始對大型科技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的背景下,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正腹背受敵。截至記者發稿,谷歌等公司未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的進一步提問予以回复。
科技巨頭將面臨稅收挫折
G20的部長們在聲明中表示,“我們歡迎最近在應對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方面取得的進展,並贊同由兩支柱方法組成的雄心勃勃的工作計劃”,“我們將加倍努力,以達成基於共識的解決方案,並在2020年之前提交最終報告。”
修訂聯繫和利潤分配規則、全球反稅基侵蝕提案便是財長們所依賴的“兩大支柱”。簡單說,即使公司在某個國家或地區沒有實體業務,該國仍將根據一家公司的服務或商品的銷售地對公司徵稅,如果在前述情況下,該公司仍能通過離岸避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實現避稅,那麼各國可以應用全球最低稅率,從而實現變相取消“避稅天堂”。
法國和英國等歐洲國家一直強烈支持對大型科技公司徵收“數字稅”,正如法國財政部長勒梅爾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所言,我們有一種基於數字活動的新經濟模式,基於大量數據的銷售和交換以及使用,但目前對這種新的經濟模式沒有公平的徵稅。
此外,在全球範圍內,如何對數字跨國公司徵稅也未達成共識。包括英國、法國等國家則選擇出台了本國針對數字化服務的稅款。英國在2018年末時推出“數字服務稅”,對符合標準的公司,以公司在英國的營業收入為稅基,徵收2%的稅。法國則在2019年5月通過一項草案,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公司徵收3%的數字稅,法國預計這項新稅收將會在2019年產生4億歐元的稅收收入。
由於英國和法國的“數字稅”針對的目標都是營業收入而非利潤,這使得該稅種存在雙重徵稅的風險。
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在本次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表示,美國對法國和英國提出的兩項現行稅收存在重大擔憂,歐洲的稅收迫使我們需要處理這個問題。
儘管目前對於新稅收的規則的形式和範圍仍然存在爭議,但G20的財長們認為,除了改革之外別無選擇。姆努欽也表示,“聽起來我們有一個強烈的共識,所以現在我們需要達成共識,(並)將此轉化為協議。”
勒梅爾和英國財政大臣哈蒙德則表示,如果一旦有達成一致的G20方案,就會廢除本國的數字稅。
“我看到各方在這個問題上合作的高度意願,這是一年前很少有人能預料到的,”歐盟經濟事務專員莫斯科維奇對財長們的共識也表示讚賞,他表示,“我們真的相信,科技巨頭——不僅是GAFA(指代谷歌、亞馬遜、Facebook和蘋果)——必須在創造價值和利潤的地方繳納公平的稅款。”
避稅,科技巨頭的騰挪術
實際上早在2012年,蘋果、亞馬遜和谷歌等科技巨頭公司就曾因避稅醜聞引發眾怒,這讓當年的G20峰會上一個重要議題便是,推進跨國企業必須繳納“應繳稅額”。這也推進了之後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製定與實施。
根據經合組織(OECD)的定義,BEPS指利用稅收規則中的差距和不匹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到低稅或無稅地點的避稅策略。但BEPS未能觸及問題的根源——公司仍能夠利用低稅率的司法管轄區的優勢,將利潤轉移到任何他們想要的地方,實現避稅。
而大型科技公司主要通過在全球範圍內銷售其產品和服務來獲得利潤,其中大多數的利潤則在於各類的IP(知識產權)。在人為地將IP的中間法律所有權定位在愛爾蘭、荷蘭、盧森堡和瑞士等有利於避稅的司法管轄區,跨國科技巨頭公司可以避免在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繳納版稅。
這使得即便是BEPS出爐後,問題仍然不斷發生。谷歌在2017年通過一家荷蘭空殼公司將227億美元轉移到了百慕大,同年,Facebook在英國祇繳納了740萬英鎊(約合人民幣6552萬元)的企業稅,儘管該公司在英國收入高達13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15億元)。
以穀歌為例,它幾乎所有的收入都來自通過在線“拍賣”和混合銷售廣告空間,在經過愛爾蘭子公司、荷蘭子公司和百慕大子公司的幾次騰挪後,谷歌在英國實際繳納的稅負非常低。
“無論是跨國科技巨頭絕大多數利潤是否真的來自IP,還是最終支付給百慕大公司的與英國銷售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是否超出了英國所得稅的現行範圍都存在爭議”,英國智庫稅務觀察主管George Turner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BEPS行動要點的第一點便是指在向數字經濟徵稅,但當BEPS擬議的改革終於達成時,對數字經濟如何徵稅卻成為各國無法達成的一個領域,讓行動一直被推遲。
根據稅務觀察的研究,蘋果、谷歌、Facebook、思科和微軟 2017年在英國營收大約為234億英鎊(約合人民幣2072億元),產生的利潤大致在66億英鎊,根據英國現行稅率計算,稅收負擔為12.6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11.6億元),但實際上這些公司在英國綜合稅負約為1.91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6.9億元)。
George Turner表示,儘管多年來世界各國政府一直在討論,要採取行動來打擊跨國公司的避稅措施,但大型科技公司仍然照常營業,只是時不時地繳納“谷歌稅”等懲罰性稅率——相比其營收而言,九牛一毛。
GAFA麻煩不斷
GAFA等科技巨頭在美國的“失寵”,或許是姆努欽能夠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達成共識的原因。近期,包括Facebook在內的四大科技公司已被美國競爭監管機構著手調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近期宣布,將對美國是否需要收緊反壟斷法,以應對科技巨頭展開調查。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分析稱,目前谷歌等科技巨頭在主業具有優勢地位的情況下,還採取類似搭售或強制捆綁等方式拓展其他業務,進而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這也是谷歌等公司近幾年在歐盟不斷被訴訟、罰款的主要原因。
而美國內部對這些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為似乎也積怨已久。201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羅默就撰文稱,對大型科技公司徵稅就能夠改變它們。
保羅·羅默提議對Facebook、谷歌等公司運營的關鍵,即定向數字廣告的銷售收入徵稅。因為目前反托拉斯法案主要針對的是價格欺詐的危害,而不是這些平台造成的其他危害,利用稅收法懲罰科技公司是一種策略優勢。
在其他分析者看來,儘管對科技巨頭全球徵稅已在G20上達成共識,但如何具體實施,會是一個難題。
英國亞當·斯密研究所研究員Tim Worstall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國際稅收體系實際上是建立在對經濟活動附加值徵稅的理念之上,像英國和法國等對科技公司收入計稅的方法雖然未違背當地法律,但也存在爭議。
“目前歐洲在不斷上漲巨額科技稅,而特朗普也在解決這個問題。”,Tim Worstall說。
這也使得在本次G20上對數字公司如何徵稅給出了各種方案。一種方法是計算數字公司的“非常規”利潤,另一種方法是使用現有的利潤計算方法,然後將部分利潤重新分配到不同的國家,第三種可能性是為在任何給定國家的營銷和分銷指定“基線利潤”。此外,新系統還需要一套規則來決定一家數字公司何時真正參與國民經濟。
哈蒙德表示,全球稅收規則仍應以企業創造價值的地點為依據,而不應僅僅以銷售地點為依據。
“我們需要確保改革後的國際稅收體系,能夠繼續獎勵那些創造有吸引力商業環境的國家。”哈蒙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