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團團油雙十一後提現失聯
雙十一帶著朋友同事團購了6折的油卡,次日等來的卻不是發貨通知,而是團購平台“失聯”的消息。近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多名上海市民處獲悉,微信小程序“團團油”在雙十一期間,推出“打折+拼團”,聲稱單獨購買實體加油卡打7.5折,6人拼團購買油卡打6折,吸引大量消費者下單後,於次日提現並失聯。
微信小程序“團團油”因涉嫌違規被暫停服務。本文圖均為受訪者供圖(除署名外)
事件發生後,微信快速下架了該小程序,“團團油”微信公眾號也被屏蔽了所有功能,無法使用。但損失的金額無法挽回。受害者已自發組織起多個維權類的微信群、QQ群,並在微博、虎撲以及網絡論壇發帖稱遭遇詐騙。
目前,根據受害者自發組成的維權微信群和QQ群匯總,受騙人群主要集中在江浙滬、珠三角,但全國其它地區也有波及。至11月15日,據受害者統計,僅上海地區的一個受害者微信群就達665人,總受騙金額達63萬元。
根據在微信平台上發出的公告,截至11月12日支付關閉,該小程序涉及的交易訂單達9100餘筆。
受害者提供的楊浦分局立案告知書
受害人徐女士向記者出示了她和其他上海地區受害人報警後收到的立案告知書,目前,不少上當受騙的上海居民已經前往警方報案,上海警方已經對該案件進行了登記,詐騙公司所在地的深圳警方也已經立案調查。
“團團油”所在公司於今年10月註冊成立
“團團油”如何引人步步上鉤?
上海的李女士告訴記者,11月2日,微信小程序“團團油”就銷售過一批打折油卡,當時購買者都收到了這批油卡,因此雙十一時,都覺得折扣活動不錯,通過微信群分享給同事、朋友甚至親人。
“誰知第二天就有人說這個平台失聯了,我一打客服電話果然關機了,我都不知道怎麼面對我的同事。”李女士說,除了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覺得對不起相信自己的朋友,很愧疚。
受害者參與的6人團油卡活動
團團油小程序上的其他油卡折扣活動
受害者徐女士說,價值500元一張油卡,雙十一當天參團滿6人只需300元一張,由於是同事推薦的團購,又在微信平台的小程序上公佈,她沒有懷疑直接下單。次日,她在同事群內看到了平台失聯的消息,再撥打客服電話,對方已關機。
“這家公司的成立時間就在雙十一前一個月。”受騙的王先生懷疑,這是針對雙十一的有預謀詐騙,因為當天消費者不會懷疑折扣的合理性,而且最容易“拉幫結派”地進行購買。
已被下架的小程序頁面顯示,“團團油”微信小程序的更新時間顯示為2018年11月1日;名稱記錄時間為2018年10月26日;公司為深圳市團團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眼查顯示的該公司註冊信息
通過天眼查企業查詢,記者發現上述公司的註冊時間是2018年10月11日,至今才成立了一個多月。這家公司的註冊地顯示為深圳市龍崗區某工業園區廠房。然而,有媒體報導,深圳龍崗當地派出所人員實地核查後發現,該地址並無該公司。
微信:錢款已被商家提現無法攔截
小程序捲款失聯,受害者將矛盾指向微信。
雙十一次日,不少消費者發現“團團油”客服失聯後,便立刻選擇了騰訊、微信的客服渠道投訴涉嫌詐騙。
受害者通過微信平台投訴得到的答复
一名受害者收到的投訴回复顯示:該小程序已經因為涉嫌違規被永久封禁,如有資金損失,建議盡快報警處理,如需我司協助,我司會全力配合公安機關。但是該筆交易款已被商家提現,未能攔截到交易款項。
受害者還發現,微信小程序有明確的運營規範免責聲明,小程序頁面也都會公佈服務聲明稱:開發者對本服務信息內容、數據資料及運營行為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擔全部責任。
然而,對於微信平台的免責聲明,不少受害者並不買賬。多名受害者認為,微信平台存在審核小程序上線不嚴、微信監管不力,才使得拼團小程序如此明目張膽地詐騙圈錢。“我們是因為相信微信平臺本身,所以才沒懷疑平台上的小程序,並且也是通過微信付了款。”王先生表示,“團團油”就是利用了消費者對微信平台的信任。
“我們普通人在微信平台上提現都有限額,而現在出了這樣的問題,微信卻說交易錢款已被商家全部提現,無法追回,我不能理解。”徐女士認為,微信平台的財務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自己已解綁了之前關聯微信平台的全部銀行卡。
律師:微信免責聲明不能消除應承擔的審核責任
那麼,這次微信小程序涉嫌詐騙案,微信平台是否該擔責?
“儘管微信平台出示了免責聲明,但免責聲明無法抵消平台的法律義務。”上海劍湖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愛萍表示,在平台購物產生的詐騙案件中,微信平台除了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還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存在審核不嚴的錯誤,就應當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陳愛萍告訴記者,目前此類案件通用的法律條款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微信方如未盡到必要審核登記等義務,存在過錯的,應當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此外,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
陳愛萍認為,在此類微信平台小程序詐騙案件中,微信平台可能無法脫責。
微信平台關於團團油的處理公告? 微信支付智慧生活微信公眾號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