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佈智慧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確認無人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今日公佈《武漢市智慧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確認無人駕駛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條例指出,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配備駕駛人或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或隨車安全員處理;不配備駕駛人或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
不配備駕駛人或隨車安全員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立即採取停車措施,迅速報警,並派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置。
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此外,條例也提到,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規進行事故責任認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由智慧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或在管理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相關主體追償。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智慧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台等記錄車輛運行狀態及週邊環境的客觀訊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後,可作為認定交通違規和事故責任的依據。
本條例自1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