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大型電信公司規避紐約州低收入價格法規的企圖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鞏固了州政府監管網路服務供應商的權力,因為聯邦通訊委員會無法監管。 最高法院駁回了紐約電信訴總檢察長萊蒂西亞-詹姆斯一案的訴訟請求。 該案的駁回意味著紐約州備受爭議的《可負擔寬頻法案》仍然有效。 更重要的是,它為各州在缺乏聯邦通信委員會指導的情況下監管寬頻提供者開創了先例。
本週一,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網路服務供應商對紐約州《可負擔寬頻法》(ABA)的質疑。 這項有爭議的法律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低收入家庭提供服務計劃。 該法規定,符合資格者的月費率為25Mbps 15 美元,200Mbps 20 美元。
遊說者於2021 年首次對該法律提出質疑,並表示各州不能對服務提供者的費率發號施令。 一名美國地區法官表示同意,有效地阻止了該法律的實施。 然而,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4 月推翻了這項裁決,維持了該法律。 上訴小組稱,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Ajit Pai 廢除了針對服務提供者的第二章共同運營商條款,從而剝奪了聯邦通信委員會的監管權力。 因此,州政府應在其管轄範圍內對該行業做出監管決定。
當然,網路服務供應商不願意聽到這樣的說法,因此在8 月份,六個貿易團體將此事提交到最高法院,辯稱紐約州的法律迫使服務提供者收取”低於市場的費率” ,其他州也可能效仿,從而損害整個產業。 請願書也指出,聯邦通訊委員會在網路服務供應商是否屬於共同營運商電信服務的問題上不斷改變主意,但從未規定過費率。
最高法院拒絕審理此案,因此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仍然有效–法律也仍然有效。 雖然最高法院沒有就其拒絕發表評論,但它通常只審理明顯與憲法衝突的案件。 我們可以認為,營運商並未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法律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或與任何現行法律相衝突。
此外,ABA 還規定了保護小型網路服務供應商的豁免條款,並將每年的費率漲幅限制在2%。 此外,紐約的許多主要業者已經提供了類似的低收入方案。 因此,當醫療服務提供者已經提供了與ABA 條款類似的計劃且醫療行業狀況良好時,法律損害醫療行業的論點就不攻自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