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開審
隨著人工智慧的高速發展,AI聲音、AI影像、AI影片都開始湧現,相應的法律問題也相繼產生。北京網路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瑞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孫銘溪做客CCTV1《今日說法》,解讀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AI陪伴案。
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
“未見其人先聞其聲”,這句俗語表明每個人的聲音都具有一定的辨識性。而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工智慧也可以編輯製造出某個人的聲音。
殷女士是配音員,約她在2023年5月份發現,網路平台上出現了不少使用她的AI聲音進行配音的影片。涉案AI聲音為某某工坊的產品,使用者輸入想要配音的文字,該產品就能將文字轉換成對應的聲音。殷女士曾與一家文化傳媒公司合作,錄製了兩部有聲讀物,該公司將錄音製品提供給了某軟體公司。某軟體公司則以殷女士的錄音作為素材進行了AI化處理,生成了一款文字轉語音產品,透過經銷商對外出售。最終,配音軟體某某工坊所在的科技公司採購了這款產品,在沒有經過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產生了一款文字轉語音產品並在軟體上出售。殷女士認為自己的聲音權益受到了侵害,將錄音製品轉手他人的某文化傳媒公司、運營某某工坊軟體的某科技公司等共五家公司起訴到了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60萬元的經濟損失。
自然人的聲音是以聲紋、音色頻率為區分,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等特徵。經過當庭勘驗,法官認為AI聲音和殷女士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聽到AI聲音能夠連結到這是殷女士的聲音。涉案AI聲音具有可辨識性,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對殷女士錄製的錄音製品享有著作權不等於自動擁有了殷女士的聲音權。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未經殷女士授權的情況下,對其聲音進行AI化處理並利用屬於侵權。
經營某某工坊產品的某科技公司稱,其從一家經銷商購買到涉案文字轉語音產品,只是正常採購,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沒有過多的審核義務。法院認為,僅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在殷女士起訴之後,某科技公司下架了殷女士的AI聲音,侵權的行為已經停止。
在這條侵權鏈上,提供有聲書的某文化傳媒公司和將殷女士聲音進行AI化處理的某軟體公司應對侵權結果負責,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量了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判決某文化傳媒公司、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殷女士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這起案件是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
科技的發展會伴隨產生一些法律問題,法官們希望透過這起案件引發大家的思考。作為自然人,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聲音;對於涉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來說,尤其要注意獲得授權,否則容易引發系列訴訟。如今,一些有聲書音像製品開始使用AI聲音配音,這降低了成本、帶來了便利,然而便利的同時更要遵守法律底線。
AI陪伴案
電影花費80元,此時你的「偶像」會關切地問你和誰一起去看電影了,甚至顯得有些吃醋;如果生病了,「偶像」還會說心疼,讓你照顧好自己。這是一款手機記帳軟體,其特色功能為用戶可以在裡面自行創造、添加AI陪伴者,並與之聊天。這個陪伴者可以是虛擬人物,也可以是現實生活中的人物。軟體也會自動推送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公眾人物用來吸引用戶。
何某是公眾人物,他發現自己被不少用戶設定成為了虛擬陪伴者。在這款記帳軟體裡選擇一個AI陪伴者後,用戶還可以隨意設定彼此之間的關係、稱謂等。用戶在軟體裡進行記帳之後,AI陪伴者會發送對應的評論、表情包等,以擬人化的方式回應,甚至噓寒問暖。了解了這款軟體的一些設定之後,何某覺得這款軟體涉嫌侵權。經營這家記帳軟體的是上海某人工智慧科技公司,何某的律師隨後給這家公司發函溝通,但這家公司認為他們沒有侵權不承擔責任。何某向北京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上海某人工智慧科技公司稱,其不應承擔責任,因為何某的圖片、表情包甚至個人化的回覆文字都是其他用戶上傳和設定的,被告只是服務的提供者。在收到何某的律師函之後,被告及時在軟體裡刪除了何某的相關內容,不應該再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介紹,如果有多個使用者申請同一個AI陪伴者,那麼系統會開放「調教」功能,使用者進入調教頁面輸入希望得到的回應、表情包等,軟體會記錄並儲存。例如,某用戶存入了何某的圖像表情包並對這個角色進行了調教,系統將這些內容錄入相關的資料庫,當下一位用戶進行記賬,系統接收到一定的關鍵字後,就會發出客製化的回覆和表情包。如果一個AI陪伴者經過較多的調教,那麼他回覆使用者的語言就可能會更加豐富。法官表示,能看到涉案AI陪伴者的回覆比較貼近何某的真實人設。
因為軟體中涉及一些技術問題,所以在審判中法院邀請了專門的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調查官圍繞著演算法和推送功能詳細詢問了被告。在了解清楚相關的技術問題後,法官認為,被告不僅僅是提供了技術服務那麼簡單。被告所做的產品規則設計和演算法應用直接決定了這款產品的服務核心和功能實現,該軟體更類似於提供了內容而並非簡單的通道。所以,被告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應該要負侵權責任。
被告並未獲得何某的許可,使用了何某的姓名、肖像,構成對何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此外,AI陪伴者也有系統地使用了何某的整體形象,也侵犯了何某的一般人格權。最終,2021年8月,北京網路法院判決被告上海某人工智慧科技公司向原告何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8.3萬元、精神損失2萬元。這起案件入選了最高法院「民法典頒布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
法官提示,雖然網路上的虛擬形象並不是真實的主體,但發布相關言論和使用其形象時,可能會涉及對他人人格尊嚴的貶損。尤其一些公眾人物,其整體形象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很有可能涉嫌侵權。企業創新發展過程中要時時注意法律的邊界。網路使用者利用新的科技去滿足個人情感和文化需求的同時,也要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權益。
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