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電信Orange因違反GPL開源授權協議被判向原開發人員賠償500萬元
法國電信營運商Orange (原法國電信) 與軟體開發商Entr’ Ouvert 的侵權訴訟案迎來了最終判決,法國最高法院認定Orange 違反了GNU GPLv2 開源許可證並存在侵權行為,需要向原項目開發商Entr ‘ Overt 賠償50 萬歐元的經濟損失和15 萬歐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合計65 萬歐元約合人民幣504 萬元。
Entr’ Overt 開發的軟體Lasso 透過GPLv2 授權免費分發,自2005 年底開始Orange 就透過使用Lasso 來搭建其服務(IDMP),按照GPLv2 授權要求,可以使用Lasso 但必須將基於Lasso 二次開發的產品依照GPLv2 授權進行開源。
但Orange 沒有依照許可證要求開源其搭建的產品,因為被Entr’ Overt 起訴有侵權行為,之後雙方就進行了持續多年的法律訴訟。
法院認為,儘管Lasso 是免費開源軟體,但Orange 透過Lasso 滿足了相關需求並節省了研發成本,但他們並沒有按照合約(即許可證) 要求開源自己的新軟體。
而Entr’ Overt 依照法院要求證明了自己對Lasso 的所有權以及Lasso 軟體的獨創性,法院認為該軟體的構成、結構和表達等所包含和具體化的智力、個性化貢獻都是原創的,因此有資格受到版權保護。
法院也審查了Orange 的詳細使用,同意Entr’ Overt 起訴的Orange 違反了三項許可條件:
第一項:Orange 沒有將基於Lasso 開發的IDMP 軟體作為免費整體貢獻給法國(IDMP 是法國政府要求開發的)
第二項:Orange 沒有遵守GPLv2 授權要求的再開源,開源IDMP 的原始碼
第三項:Orange 複製、修改和分發Lasso 時沒有遵守許可證的所有條件
最終法院認定Orange 存在侵權行為,其利用Lasso 構建自己的項目並進行免費運營,儘管Orange 沒有通過該項目盈利,但其節省了投資並通過大規模的公開市場帶來利潤,因此需要向Entr’ Overt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