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發表最新指南文件確認人工智慧不能擁有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認為,人工智慧系統不能被命名為發明人,但人類可以在創造專利發明的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工具,如果使用就必須揭露。在一系列收集公眾回饋的”傾聽”之旅之後,該機構發布了最新指南。
指南指出,雖然人工智慧系統和其他”非自然人”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但”自然人使用人工智慧系統並不排除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的資格”。申請專利的人必須披露他們是否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了人工智慧,就像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所有申請人列出做出決定所需的所有重要資訊一樣。
不過,要註冊專利,使用人工智慧的人必須對發明的構思做出重大貢獻。報告說,一個人僅僅要求人工智慧系統創造某樣東西並監督它,並不能讓他們成為發明人。該辦公室說,一個人如果只是向人工智慧系統提出問題,或”承認並讚賞”其產出是一項好的發明,就不能申請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說:”然而,一個人如何針對特定問題構建提示,以從人工智慧系統中引出特定的解決方案,可以顯示出他的重大貢獻。”該局還表示,”保持對人工智慧系統的’智力支配’本身並不能使一個人成為發明家”–因此,僅僅監督或擁有一個能創造東西的人工智能並不意味著你可以為它們申請專利。
2020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了研究人員 Stephen Thaler)的申請,裁定只有”自然人”才能申請專利。Thaler 在專利申請中將他創造的人工智慧系統DABUS 列為發明者。美國一家法院維持了專利局的決定。在Thaler 提出另一項涉及人工智慧生成圖像的申請後,另一家聯邦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不能取得版權。
美國專利商標局和美國版權局開展了一系列公眾諮詢,以製定處理專利和版權申請中人工智慧的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