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蘋果把歐盟委員會當傻子:iOS應用程式的新條款和條件初探
蘋果針對《數位市場法案》(”DMA”)發布了一項重要公告,內容涉及歐盟地區iOS、Safari 和App Store 的變更,該公告涵蓋了大量內容。
在這篇文章中,我將討論我對這項公告的第一個反應(因此也是臨時反應),因為它涉及蘋果在歐盟發布iOS 應用程式的新條款。對於蘋果不願滿足開發者在其行動生態系統中加強競爭的合理要求,我們在本部落格中多次討論過應用程式分發的問題,以表達我們的不滿。該公告還涉及瀏覽器、遊戲等其他問題,我在此不再贅述。
隨著DMA 的通過,蘋果被迫修改自己的模式,但其修改方式卻令人大為不滿(公告中充滿了鬥志,顯示出蘋果對歐盟立法者意願的反感)。這並不奇怪。在法庭、調查和其他場合,蘋果的立場一直是最大限度地捍衛自己的做法,反對改變。它認為,只有蘋果才能保護用戶的安全和隱私,也只有蘋果公司才能在這些市場上進行創新。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有一些初步的反應:
首先,蘋果別無選擇,只能允許替代應用商店的存在,但希望保留很大程度的控制權。雖然有抱負的應用程式商店提供者需要滿足的各種步驟並不完全清楚,但這些步驟可能會很繁瑣。蘋果曾多次試圖引入摩擦,使改變變得困難(例如,在回應荷蘭競爭管理局對其濫用支配地位的調查結果時)。預計蘋果也會採取同樣的做法。但無論如何,其他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都將面臨嚴峻的挑戰,下文將對此進行討論。
其次,蘋果也有義務允許“側載”(即直接從網站下載應用程式的能力,就像在個人電腦上可以從網站下載軟體一樣),但對這一義務的解釋卻極為狹隘:”側載指的是在官方應用市場之外下載iOS 應用程式–在歐盟,使用者可以選擇下載提供應用程式下載的其他市場“。換句話說,用戶將無法從網路上直接下載應用程式(儘管從包括iMac 在內的個人電腦上下載是完全可能的)。奇怪的是,蘋果聲稱,”在歐盟,DMA 的變化將導致系統的安全性低於我們在世界其他地方所採用的模式,而側載是眾多原因之一”,並以此為藉口引入了一系列控制措施,以混淆其在DMA 第6(4)條下的義務。例如,應用程式必須經過公證,而公證的定義是”適用於所有應用程式的基線審查,無論其分銷管道如何,重點是安全和隱私的平台政策以及維護設備的完整性“。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清楚為什麼經過公證的應用程式不能直接從網路上下載了。
第三,蘋果公司因強制要求銷售數位產品和服務的應用程式開發商使用其應用程式內支付解決方案而受到多家競爭管理機構的調查。蘋果未能說服監管機構,強制IAP是必要的,《數位貨幣市場法》第5(7)條現在規定強制IAP是非法的。因此,蘋果別無選擇,只能允許應用程式開發商使用替代支付服務提供者(”PSP”)或連結購買。但這需要滿足各種條件,這些條件將阻礙應用程式開發商使用替代PSP。
- 首先,蘋果決定讓願意使用替代PSP 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經歷多個步驟,使使用此類選項變得困難。蘋果引入警告,旨在嚇跑用戶,讓他們不敢使用應用程式。
- 其次,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應用程式開發者仍需支付蘋果公司的全部佣金(下文將討論)。這將在經濟上抑制應用程式開發者使用這些支付方式,因為這樣做幾乎沒有任何好處(如果有的話)。
-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將不允許開發者”在同一店面的App Store 應用程式中同時提供應用程式內購買和替代PSP 和/或向用戶提供購買連結“。用戶的選擇權就到此為止了。這也讓應用程式開發者陷入困境。如果他們決定使用其他支付方式,他們不僅沒有經濟上的激勵,而且很可能會因為摩擦導致轉換率降低而損失收入。
第四,蘋果公司為歐盟的iOS 應用程式提供了新的替代商業條款。這些條款有三個主要要素:
- “減少佣金–App Store 上的iOS 應用程式將減少數位商品和服務交易的佣金,無論選擇何種支付處理系統,佣金均為10%(對於絕大多數開發者以及第一年後的訂閱)或17%;
- “支付處理費- App Store 上的iOS 應用程式可使用App Store 的付款處理功能,但需支付3% 的額外費用。開發者可以在其應用程式中使用支付服務提供者或將使用者連結到一個網站來處理支付,蘋果公司不收取額外費用“;
- “核心技術費(CTF) – 對於從App Store 和/或替代應用市場分發的超大容量iOS 應用程序,開發者將為每年首次安裝量超過100 萬次的每次安裝支付0.50 歐元。根據歐盟應用程式的新商業條款,蘋果估計只有不到1%的開發者將為其歐盟應用程式支付核心技術費。
因此,對於使用IAP 的開發商(由於上述原因,大多數開發商將繼續使用IAP)來說,總費用將是17%/10% + 3% + 核心技術費。
因此,不包括核心技術費或CTF,使用IAP 的應用程式開發商的標準佣金減少了10%,但對於小型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和第一年後的訂閱,佣金減少幅度僅為2%。對於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的應用程式開發商,標準佣金減少13%,小型應用程式開發商和第一年後的訂閱用戶的佣金減少5%,但他們必須向自己的PSP 支付處理費。支付手續費因各種因素而異。使用其他PSP 不會節省太多費用。
至於核心技術費,這是一項新的”垃圾”費用,將對那些收入有限但應用程式下載量大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造成極大影響。這似乎是蘋果公司收回減少的佣金的一種巧妙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替代應用市場的開發者將為應用程式的每個首次年度安裝支付CTF,包括在達到100 萬門檻之前的安裝。因此,如果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決定透過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分銷其應用程序,除了CTF 和相關應用程式商店收取的佣金外,將不會向Apple Pay任何佣金。
當然,問題在於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是否應該對降低的佣金感到滿意,以及這種佣金是否屬於FRAND(從而符合《數位版權法》第6(12)條的規定)。
至於應用程式開發人員是否應該對減少佣金感到高興,這個問題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是的,因為他們中的一些人在理論上將會支付更少的費用(儘管對於那些支付了減少的佣金的人來說,進一步減少的幅度很小)。但是,他們現在必須支付CTF,這對於收入有限但下載量很大的應用程式來說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這些應用程式開發者的處境可能會比現有條款更糟(因此,他們會堅持使用現有條款,這也是蘋果提供的一種可能性;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無法使用其他支付方式) 。現在,即使減少佣金也意味著一大筆錢。一個收入為500 萬美元的中型應用程式開發商仍需支付100 萬美元的佣金,這僅僅是為了在App Store 上架,甚至不包括CTF。
這也忽略了一個事實,即應用程式開發商為蘋果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價值。如果沒有App Store 上數以百萬計的應用程序,蘋果就不可能賣出這麼多iPhone。為了說明為什麼20% 的比例過高,我們可以做一個思想實驗。如果標準佣金降低到5%,蘋果還會保留App Store 嗎?會的。如果佣金為0%呢?它還是會,因為它別無選擇。人們希望能在iPhone 上下載Netflix、Uber、Tinder、Spotify 和許多其他應用程式。沒有應用程式就意味著沒有iPhone 的銷售,而這正是蘋果的主要收入來源。換句話說,佣金只不過是蘋果公司瓶頸能力的一種體現。
我還應該補充一點,對於使用App Store 並支付佣金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來說,CTC 似乎是一種純粹的垃圾收費,因為根據蘋果的描述,佣金和CTF 將有效支付相同的成本。這看起來像是雙重收費。
至於降低佣金是否符合”FRAND”原則。答案是明確的否定的。由於前段所述原因,這些佣金並不公平合理。但它們也具有歧視性。原因在於,應用程式銷售數位商品和服務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與應用程式不銷售數位商品和服務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實際上使用相同的應用程式商店服務,但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只有前者需要支付佣金。正如在其他地方提到的,很難理解為什麼Tinder 需要支付17% 的佣金,而Uber 卻支付0% 的佣金。Facebook、亞馬遜等大獲成功的應用程式不需要支付任何佣金,儘管它們肯定比一個中等成功的新聞應用程式消耗更多的應用程式商店服務。這完全沒有道理。
當然,蘋果可能會說,如果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對蘋果公司的佣金不滿意,他們可以決定透過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發布應用程序,因為現在iOS 設備上允許使用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但這項提議過於簡單。首先,這類應用商店的建立和運作需要時間,因為它們必須經過開發,並受到各種程式的限制。其次,不能保證這些應用程式商店一定會成功,因為它們必須從零開始,與受益於巨大網路效應的App Store 競爭。最後,應用程式開發者仍需向這些替代應用程式商店支付佣金(它們不會免費運作),外加”應用程式的每個首次年度安裝量,包括在達到100 萬次門檻之前的安裝量“的CTF 。因此,即使他們選擇的替代應用程式商店收取的標準佣金較低(如15%,而不是蘋果的17%),他們最終支付的費用也可能與他們將應用程式保留在App Store 中的費用相當(甚至更高)。大多數應用程式開發商都不會這麼做。
第五,由於新的商業條款過於苛刻,而且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不清楚有多少開發者會簽署這些條款。我想,那些需要使用IAP 的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在此過程中可能會支付大筆佣金)可能會受到誘惑,接受這些新條款以節省一些費用(儘管他們能節省多少費用取決於CTF 的影響) 。其他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可能會認為這項交易沒有足夠的吸引力而不接受它,或者他們可能會比現有條款下的情況更糟(例如,如果他們能夠將用戶吸引到他們的網路支付平台,而不將用戶從應用程式轉移出來的話)。不應忘記的是,這也要求在全球運營的應用程式開發商在歐盟境內擁有不同的應用程序,如果他們想利用現在提供的替代支付解決方案的話(此外,蘋果公司還使這些解決方案極不具吸引力)。
因此,我對蘋果公司的聲明(及相關文件)的初步反應是,蘋果並沒有認真遵守DMA的規定。DMA 的目標是為數位市場帶來可競爭性和公平性,而這一點在這裡並未實現。蘋果公司對DMA 和應用程式開發者都表現出蔑視。它實施DMA 的方法似乎對使用者沒有什麼幫助,只是剝奪了使用者在是否需要保護的問題上進行有意義選擇的權利。這是不能容忍的。除非蘋果公司對其實施計劃做出重大改變(它很可能不會這樣做),否則歐盟委員會應在2024 年3 月7 日啟動侵權訴訟程序。蘋果公司提出的計畫與該公司在《公平競爭法》下的義務相悖,歐委會官員將別無選擇。如果競爭法失效,《公平競爭法》失效,他們還能怎麼辦?
作者Geradin Partners 創始合夥人,蒂爾堡大學法學教授,倫敦大學學院客座教授。
編譯自/平台法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