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繪畫侵權國內第一案宣判法院判賠500元
北京網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在大模型時代下,國內已知的AI 繪畫第一案。案例是這樣的:有人在網路上看到一張AI 生成的女神圖,很美很動人,琢磨著畢竟是AI 生成的,不會跑來要版權,就直接轉發到自己的自媒體平台。
AI 確實沒辦法跑來要版權,但控制AI 生成這張女神圖的人來了,法院的宣判也來了——北京互聯網法院從司法層面對“ AI 繪畫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出認定,認定了原告擁有AI 繪畫作品的著作權,並判處被告賠償人民幣500元。
引用案例中圖片有可能會存在版權風險,所以我們透過midjourney工具,進行了AI重製。
這個判決的金額雖小,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這張繪圖作品系透過「穩定擴散模型」(stable diffusion model)在電腦中生成,也就是說它不是原告的畫作,而是一幅基於人類給出的“提示詞”,由AI 程式自動生成的作品。
這個判決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學界和人工智慧產業圈的討論,眾多相關人士和學者以不同的形式,對該判決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見。
什麼是「穩定擴散模型」?
「穩定擴散模型」發佈於2022 年,是一種深度學習人工智慧模型。經過訓練,它可以逐步對隨機高斯雜訊進行去噪操作,以獲得影像樣本。
該模型主要用於根據文字產生圖像,儘管它也可以應用於其他任務,例如圖像修復、圖像擴展,以及在提示詞的指導下進行圖生圖或文生圖。
就技術路線而言,穩定擴散是一種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的變體,是「潛在擴散模型」(latent diffusion model)的進一步發展。
圖片由AI 生成,來自平台midjouney
穩定擴散模型由網路上大量圖片和其對應文字描述訓練而來,該模型可以根據文字指令,利用文字中包含的語義資訊與圖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間的對應關係,產生與文字訊息相符的圖片。此產生的新圖片不是透過搜尋引擎調用現有的現成圖片,也不是將軟體設計者預設的各種要素進行排列組合。
通俗來講,該模型的作用或功能類似於人類透過學習、累積具備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據人類輸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應圖片,代替人類畫出線條、塗上顏色,將人類的文字創意、構思進行有形呈現。
有別於其他基於雲端的AI 服務,經過預先訓練的穩定擴散模型是開源的,原始碼可以公開下載,並安裝在本地電腦中運行。因而這種工具已廣泛運用於商用圖片的生產中。
AI 創作的圖片,為什麼著作權歸人?
2023 年12 月,北京網路法院所做的(2023)京0491 民初11279 號判決,認定AI 繪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原告。
做出以上判決的理由是:
原告發布涉案圖片時已經標註為“AI 插畫”,且原告可以利用穩定擴散模型根據自已設定的提示詞和參數還原該圖片的生成過程。
當然,無法還原生產具體這張訴爭圖片的過程,因為該圖片的生成本身俱有隨機性。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係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生成的。
法院認為從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這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等。涉案圖片反映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根據法院評述,本案中原告指令穩定擴散模型依照其輸入的提示詞創作類似「委託他人創作」。如果穩定擴散模型是一個具體的人類,那麼本案原告顯然不是繪圖作品的作者。
但穩定擴散模式不是人類,也不是法人,不是著作權法條上的主體,因此不能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就歸「告訴AI 怎麼畫」的原告李某。
與本案類似的,深圳南山法院在2018 年10 月一個判決裡顯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騰訊寫作機器人(Dreamwriter)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資訊、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法院認定,由騰訊寫作機器人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因此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到底什麼是著作權?
法律層面的著作權包括了出版、署名、修改等人身性權利,以及複製、出租、表演、改編等財產性權利。財產權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但人身權屬於作者是不能轉讓、授權的。
也就是說如果一幅作品被判定著作權屬於某個權利人,在沒有相反約定的前提下,他就有權禁止他人複製該作品,也有權禁止將該作品用於其他AI 模型的訓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定義為——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of 1976)中受保護的作品必須是「用現有的或將來製造出來的任何物質表現形式固定下來。直接或借助於機械裝置,能被人們覺察到、複製或用其他方法傳播的原作”,主要有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默劇作品和舞蹈作品、圖片繪畫作品及雕塑作品、電影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錄音製品、建築作品。口頭作品未經固定,不受保護。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擴及其思想。
本質上,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的表達,即人和人類組成的組織(法人)都可以成為一個作品的“作者”,這兩者之外的動物、植物或其他非生物體不能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者」。
一個將顏料隨機潑灑在畫布上畫家,可以擁有該後現代藝術風格作品的著作權,因為整個創作過程雖然是隨機、不可重複的,但是是由“人類”完成了“繪畫”這一表達過程。但一個故意將調好了快門、光圈參數的相機扔給猴子的攝影師,不能聲稱擁有猴子拍攝照片的著作權,因為他只是為創作提供了範圍和條件,但並沒有完成攝影創作本身。
同樣的思想實驗中,一個將畫筆和顏料遞給大象的馴獸員,也不能主張擁有大象繪製“作品”的著作權,儘管他的確“訓練”該大象繪畫,但他無法控制大象繪畫的最終過程和表達結果。
不要以為這是誇張的說法,「猴子拍照」是有真實的案例。
2001年,英國戶外攝影師斯萊特(David J. Slater)在印尼北蘇拉維西國家公園參觀時偶然得到了一張黑冠獼猴的「自拍照」。
這張照片隨即被全球多家媒體瘋轉,並掀起了維基百科與斯萊特之間的著作權大戰。
斯萊特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維基百科提供該圖片的公開下載使其損失巨額版稅收入,但維基百科方面表示任何人都不擁有該照片的著作權,因為這張照片是猴子拍的。
2014 年12 月,美國版權局(USCO)聲明,非人類所創作的作品不被美國著作權法保護。
獼猴的自拍照,圖源:MediaWiki
對於本文討論的AI 生成圖片著作權問題,美國聯邦地區法官貝利爾·豪威爾(Beryl A. Howell)在2023年8月18日駁回了AI 企業家史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對美國版權局的訴訟,她裁定由AI生成的藝術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並強調人類創作是「有效著作權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北京互聯網法院相反的是,在本案中雖然原告也“提供指令並指揮其人工智能創造作品”“人工智能完全由(他)控制人工智能只在(他)的指示下運行”,但是美國法院依然認定「作者為人是著作權的基本要求」。
美國法院判決照片,圖片來源:MediaWiki
筆者認為,不同法院判決不同的原因在於對著作權完成創作的主體是否必須為「人」的價值判斷不同,以及對於穩定擴散模型這種AI 工具真正的內在原理理解不同。
在一些判例的邏輯中,Diffusion model 就相當於人類手中的鐵鎚或畫筆,背後在控制工具的依然是操作工具的具體人類。
但在另一些判例的邏輯中,人類使用AI 工具就像將畫筆扔給了大像或拿到了相機的猴子,雖然人類發出了各種“指令”,但“創作”這個過程並不是人類完成的。
人工智慧學習模型潛在的作品版權問題
穩定擴散模型這樣的人工智慧模型需要大量的原始資料或圖片用於訓練,這些案件中的原告輸出的圖片都是數量龐大的原始圖片用於訓練的結果。
2023 年4 月11 日,國家網路資訊辦公室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深層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商業道德,對隱私、智慧財產權、訓練數據、不公平競爭等設立了“藩籬”,特別明確了用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資料不得侵權。
就在幾個月前,2023 年1 月,全球最大圖片分銷商之一蓋帝圖像(Getty Image)起訴穩定擴散模型的創作者團隊,指控後者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其數百萬張版權圖片當作訓練資料-因為此模型產生的圖片中出現了扭曲但仍清晰可辨的蓋帝影像的浮水印(這種浮水印會出現在非授權圖片的預覽上)。
但機器學習模型是建立在貝葉斯運算基礎上的,其本身的數學原理決定過程的黑箱性和不可解釋性,人類無法觀察最終影像生成的具體步驟。除非發生了上述的這種“意外”,我們也無法判斷生成的圖片是基於具體的哪些數據迭代而成的,更遑論這些數據是否得到了合法的授權。
就好比我現在無法描述寫下現在的這篇文字的語言片段和知識來自我人生中具體哪一次的閱讀——那麼,我用於這篇文章寫作的數據集的作者們——那些小學教科書的作者們,能否向我主張這篇文章的改編權授權?而讓我們更進一步,如果我有意無意讀過盜版書,那書的原作者又應當如何向我主張他應得的權利呢?
更深遠的未來
當新的生產力和生產工具出現的時候,需要改變的往往是人們的認知和規則。
目前深度學習模型演算法都是處在封閉的環境中,訓練程式設計師提供的資料集和遇到的實際數據,在封閉環境的模型分佈是不變的。而實際人類生活中,我們所處的環境是開放和隨機的,無法窮盡所有數據和可能,這也是電腦和程式的表達可能與人類表達本質上的不同。
法律本身只是抽象的人類共識,就AI 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的問題,我們已經看到了不同的判決。有些法官對於能否認定AI 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上明顯更為保守。
對於人類用「參數」和「條件限制」而製造的作品是否應當賦予著作權利,這些圖片的作者到底是程式本身,還是那個只是輸入了幾個提示詞的人類,恐怕並不是一個容易回答,且有著固定答案的問題。
畢竟,程式碼在以人類看不到的方式快速迭代,算力在飛馳電掣的提升,作者和作品的標準在學術界仍然存在著巨大爭議。
我們相信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中,這些爭議本身也可能成為人類科技繼續前進的註腳和動力。
企劃製作
作者丨蔣一凡北京市康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核|趙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策劃丨徐來
責編丨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