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作品也有著作權中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一審判決生效
近兩年AI產業迅速崛起,湧現了一堆AI創作產品,包括AI文生圖、AI圖生文等多種類型。使用者只需要輸入一些提示詞,AI大模型就可以產出對應的文字、圖片、程式碼等內容。AI生成的內容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相應權利歸屬於誰?是否可以隨便使用網路上AI產生的內容?這種問題一直非常困擾大家。
近日,北京網路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分。
據介紹,原告使用開源軟體Stable Diffusion,透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產生了涉案圖片後發佈在小紅書平台。被告在百家號上發布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被告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布文章的主要內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於作品
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於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涉案圖片係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生成的,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例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定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反映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圖片具備「智力成果」要件。
從涉案圖片本身來看,體現出了與先作品存在可以辨識的差異性。
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原告透過提示詞對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進行了設計,透過參數對畫面佈局構圖等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
另一方面,原告透過輸入提示詞、設定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後,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人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美學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美術作品,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最終,北京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5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