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管理方法》加強產業規範管理遊戲股閃崩
遊戲板塊突然大跌。截至發稿,港股遊戲公司中,騰訊跌超12%,盤中跌幅一度超14%,網易跌25%,盤中跌幅一度超27%。心動公司跌13%、禪遊科技跌19%、友誼時光跌11%、中手遊跌11%。
A股公司中,寶通科技、盛天網絡、神州泰嶽、掌趣科技、冰河網絡、富春股等跌幅超過10%。三七互娛、姚記科技、吉比特、電魂網路等10%跌停。網路遊戲指數(884090)跌8.59%。
消息面上,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路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22日。
2019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廢止<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決定廢止《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產業規範管理,並推動高品質永續發展。《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其中對出版及經營單位許可(金麒麟分析師)准入標準、版號、遊戲幣交易、宣傳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等均作出相應規定。
以下為《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1.網路遊戲出版單位許可准入標準
《管理辦法》提到,從事網路遊戲出版活動,應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含有網路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應有從事網路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儲存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應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2.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許可准入標準
從事網路遊戲營運、網路遊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網路遊戲營運活動,應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含有網路遊戲營運業務範圍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且應有確定的網路遊戲經營業務範圍;有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伺服器和儲存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網路遊戲審批制度
網路遊戲出版運作前,須由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網路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主管機關核准。
網路遊戲出版和營運單位取得網路遊戲核准文件後,應按核准文件要求,自核准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遊戲出版運作,超期不能出版營運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4.禁止買賣、套用版號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網路遊戲核准文號、出版品號。
5.禁止強制對戰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路遊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6.限制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
網路遊戲不得設定每日登入、首次儲值、連續儲值等誘導性獎勵。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路遊戲須設定用戶儲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出式警告提醒。
7.技術測試規範
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機關核准出版前,網路遊戲營運單位進行網路遊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路遊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使用者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使用者資料作刪檔處理。
8.遊戲幣發放規範
網路遊戲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本身提供的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體或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發放網路遊戲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發放和購買網路遊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幣的情況除外;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日起,不得少於2年。
9.遊戲幣交易規範
不得為未經批准的網路遊戲提供交易服務;應以實名制數位人民幣錢包從事網路遊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位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應採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並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為的交易須及時報告相關部門,避免為網路賭博、網路詐騙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帳務記錄等資訊不得少於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10.遊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範
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路遊戲幣發放及網路遊戲幣交易服務。
11.網路遊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範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使用者取得的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提供使用者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體的,實體內容及價值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2.隨機抽取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機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路遊戲使用者過度消費。同時應提供用戶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路遊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效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13.宣傳推廣規範
為網路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查驗服務對象的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佈內容不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網路遊戲廣告。網路遊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路遊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14.終止運營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經營網路遊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路遊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遊戲幣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網路遊戲營運單位應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遊戲因停止服務存取、技術故障等網路遊戲營運單位本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15.未成年人保護,時段時長及消費要求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路遊戲時段、時長;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遊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帳號租售、遊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網路遊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16.防沉迷制度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規則,提供面向使用者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並每年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17.未成年人身分核驗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透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分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使用者真實身分資訊。
18.適齡提示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徵和認知能力,透過評估遊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註冊、登入介面等位置顯著提示。
19.社會各界責任
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遊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的,應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採取實際措施,完善網路遊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20.鼓勵精品原創遊戲
鼓勵研發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於身心健康、寓教於樂的網絡遊戲。
21.鼓勵國際合作
鼓勵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路遊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22.違反網路資訊及個人資訊安全保護處罰
網路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