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敦促美國最高法院採取行動打擊版權巨魔
版權巨魔幾乎對行業乃至個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由於他們的職業有利可圖,因此他們的活動屢禁不止。雖然大型科技公司經常被指責沒有採取足夠的行動來打擊這種威脅,但某些數位權利組織正在積極反擊巨魔。
電子前沿基金會(EFF)就是站在這場鬥爭最前沿的團體之一,它已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簡報,概述了版權欺詐問題。這份文件是華納查普爾音樂公司訴尼利案的一部分,該案並不直接涉及版權流氓問題,而是”涉及對版權案件訴訟時效的解釋”。
該辯護狀敦促法院將版權主張的訴訟時效限制在自侵權指控發生之時起的特定年限內,而不是自侵權被發現之時起的特定年限內,這可能對被告不公平。美國版權法明確規定了”索賠發生後”的三年時效,但原告Nealy 辯稱,直到他發現被控侵權行為時,索賠才會發生。
Warner Chappell Music 公司則認為,索賠要求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就已產生,因此原告有三年時間提出索賠要求並尋求賠償。據EFF 稱,如果最高法院同意Nealy 對訴訟時效的解釋,那麼版權巨頭就可以利用司法系統,對可能發生在幾十年前的涉嫌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從而為被告帶來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EFF 的法庭之友書狀獲得了包括美國唱片業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在內的多個主要行業組織的支持。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支持者是美國商會,該組織也支持版權主張法定三年時效的概念。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仍有待觀察,但從公民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望更務實的觀點能佔上風。
EFF 敦促最高法院保護版權巨魔的目標,主張版權侵權損害賠償只能針對提出申訴前三年內發生的涉嫌侵權行為。據該組織稱,”無限期的訴訟時效會給專利巨魔火上澆油,並有可能鼓勵新的巨魔從形象的橋下鑽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