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儲存事發前至少90秒資訊
交通運輸部辦公室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文中提到自動駕駛運輸業者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並依照車輛使用說明書使用運作。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行狀態資訊記錄、儲存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營運地相關主管部門即時傳輸關鍵運行狀態資訊。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並儲存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轉狀態資訊。
運作狀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0項內容:
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資訊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狀況;反映駕駛人及人機互動狀態的車內視訊及語音監控狀況;車輛接收的遠端控制指令(如有)及車輛故障狀況(如有)。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作時可使用遠端安全員,遠端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1:3。
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分。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透過播放影片或張貼標誌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安全乘車知識、安全設施使用方法、緊急逃生方法等事項。
全文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