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禁止院士公開發表與自身專業領域無關的學術意見
中國科學院網站公佈了經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審議通過、中國科學院黨組批准實施的新版《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規範》明確規定:禁止院士公開發表與自身專業領域無關的學術意見。全文如下:
中國科學院院士行為規範(試行)
科發學部字〔2023〕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為維護院士稱號的學術性、榮譽性和純潔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尊崇道德操守,做愛黨愛國的模範和科研人員的榜樣。
第三條 做胸懷祖國、服務人民的表率。為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我國綜合國力,推動我國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生態保護、民生改善,服務國家安全和國家決策作出貢獻。
第四條 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發展態勢,發揮學術引領作用,集智攻關、團結協作,在關鍵核心技術和產業發展方面主動擔當。
第五條 做堅守學術道德、嚴謹治學的表率。發揚中國科學院學部(以下簡稱學部)優良傳統,弘揚追求真理的求實精神,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堅持立德為先、誠信為本、敬業奉獻、淡泊名利,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良好風尚。
第六條 做甘為人梯、獎掖後學的表率。肩負起舉薦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的責任,弘揚學為人師、行為世範的育人精神,為創新拔尖人才脫穎而出作出貢獻。
第七條 遵守《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學部各項規章制度,鄭重行使院士權利,切實履行院士義務,更好發揮院士作用。嚴格執行學部會議制度,按規定參加院士增選,以及學部組織的學科發展戰略研究與諮詢評議、學術活動與出版、科學規範與倫理、弘揚科學家精神、科學普及與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科研活動行為規範
第八條 樹立科學的價值理念,以探究真理、發現新知為使命,以服務社會、造福人類為目標,以科學精神、科學文化為靈魂,追求卓越科學。
第九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嚴肅、嚴格、嚴密的科學態度。恪守科學道德準則,堅守底線、嚴格自律,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反對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作風,反對一切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條 發揚科技協作和集體主義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勞動和權益,帶頭嚴格踐行學術規範,著力培育德才兼備的科研團隊。
第十一條 積極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充分尊重學術領域中的不同意見,積極回應學術質疑,勇於糾正學術錯誤。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恪守科研誠信要求,遵守科技倫理規範,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聚焦主責主業,發揮學術引領作用。在職院士要堅持在本人專業領域科研一線開展工作,用於科技創新和研發活動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分之二,深入基層和一線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四條 承擔科研項目要實事求是,嚴格履行科研合同義務,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經費。
擔任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院士,任職期間不再申請科研項目。
第三章 社會活動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積極運用專業特長詮釋和解決國家社會關注的問題。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每年至少參與一次面向社會公眾的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所在單位關於待遇和退休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自覺遵守學部關於兼職管理的規定,兼職工作要與自身精力和時間相適應。自覺遵守院士報告製度。
第十八條 基於自身專業知識參加與本人學科領域相關的評估評審、諮詢、授課、學術交流等活動,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取酬。在上述活動中,堅決破除“四唯”,堅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十九條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正確對待質疑和批評。公開發表言論時要同黨中央大政方針保持一致。
第四章 增選工作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從科技事業全局出發,遵循公正、客觀、誠信的原則,嚴把增選質量關。參加增選工作須嚴格遵守增選工作紀律並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推薦候選人時,要以科研誠信和紀法標準作為底線,堅持德才兼備,堅持院士標準,全面了解所推薦候選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學道德等情況,獨立判斷候選人的學術水平和貢獻,負責任地推薦候選人、撰寫推薦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選過程中,認真閱讀和研究候選人的材料,全面、科學、客觀地判斷和評價候選人的學術水平和貢獻。
第二十三條 超脫部門、單位和學科的利益,鄭重負責地履行選舉權利。關注國家重大急需領域、基礎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的發展,注意學科平衡。
第二十四條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以及行政干預增選工作,抵制各種人情評審,對增選工作中的不當行為負有檢舉責任,發現違反增選工作行為規範或守則的情況,應及時舉報。收到有關候選人的投訴或相關材料應及時送交學部工作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嚴格遵守增選工作的迴避制度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擔任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院士,任職期間暫停推薦權和選舉權。
第五章 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參與有損中國科學院及院士群體聲譽的活動。禁止以院士稱號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以院士名義參加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學部和學術團體、學術期刊以外活動。禁止參加各類應景性、應酬性活動。禁止參與設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學術活動場所。
第二十八條 禁止公開發表與自身專業領域無關的學術意見。禁止參加與本人職務職責和專業領域無關的諮詢、評審、評價、評估、推薦等活動。禁止違背推薦、評審、鑑定和評獎等活動的公平和保密原則。
第二十九條 禁止院士增選中的各種不當行為。禁止接受任何個人或單位委託推薦、無原則推薦;禁止在院士增選中說情打招呼;禁止與候選人發生不當交往和利益交換;禁止接受各種名目的送禮;禁止參加可能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會議和活動等。
第三十條 禁止違反規定與候選人交流增選工作相關事宜。禁止洩露個人收到的與院士增選有關的微信、短信、郵件、信件等投訴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洩露評選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投訴及調查處理意見、選舉結果等。禁止擅自向社會公開整個增選過程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自覺遵守本行為規範,如有違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經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審議通過,中國科學院黨組批准實施,由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負責解釋和修訂。